木工死在装修房 房主赔了十多万 为啥?
昨日,沙坪坝区天星桥附近,一个小区外,几位游击装修工正在等业务
廖某夫妇装修新房时装修公司欠木工钱,找的都是“游击队”。没想到,来装修的木工进场装修时,一堆木工板压在他眼睛上,死了。木工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你雇用我们家人给你吃饭,工作时死了,你必须赔钱!”
“我哪里雇他了嘛,明明跟他讲好包工不包料,是他承包了我买房装修的瓦工活。我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我就不是雇主噻,肯定不该赔钱!”廖某认为,这事儿不该他负责。
他们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房主到底该不该赔钱?最终,法院驳回:廖某夫妇起诉木工的家人十多万元钱。不过,廖某夫妇的赔偿,不是因为他们雇用了木匠,而是不该把装修工程交给那位没有资质的“游击装修工”。
装新房
木工死在他房上
廖某和朱某是一对80后年轻夫妇。结婚后,两人在江北北滨路附近买了一套新房。去年11月,他们找到丈夫余某,请他帮忙装修新房。
余某也是做装修的,在装修圈里认识不少人。他先后找了木工、电工、泥水工去装修廖某夫妇的房子。
当年底,该木工进场干活了,余某联系了“游击装修工”张某,介绍他去做木匠活儿。张某是个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凭着自己的石匠手艺装修中木工是承包或者雇佣,一直当“游击装修工”,接房屋装修的木工活做。
去年12月4日,张某独自一人在廖某的楼房做木工装修。两天后,廖某和同事到新房查看时发现,张某靠在地板上,一大堆木工板压在他喉咙上。廖某报警后,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张某已死亡。
事后装修中木工是承包或者雇佣,廖某赔偿了两万元丧葬费给张某家人。
房主
我没雇他,我不赔偿
之后,张某家人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张某与廖某夫妇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应由雇主廖某夫妇承担违约责任。张家人提出:廖某夫妇起诉死亡赔偿金等39万多元。
廖某夫妇认为,事情不是这样。“我们跟张某不是雇佣关系。我们装修这套房屋,是交给余某承包的。我们约定包工不包料,余某承包工人人工费,我们自己买材料。装修工人都是余某安排进场装修。”廖某夫妇强调,张某是余某雇用的,他们不是张某的雇主,不需要赔偿。
余某急了:“我没有承包廖某的房子装修,也没有雇用张某。”他说,他与廖某是朋友,廖某找他麻烦,他就帮忙介绍了装修工人把廖某装修公司欠木工钱,工人工资都是廖某自己付的。“我也是帮忙。”
法院查明,余某说的是实话。而且,他介绍了张某给廖某后,就到深圳打工了。随后,是廖某自己联系的张某,并带他去房间装修。
法院
不该请游击工,赔十多万
江北法院审理此案时,向张某亲人说明,根据查明的情况,他们主张的人员受害存在法律关系不当。随后,张某的朋友指出,不再要求按学生受害主张返还,按承揽中定作人选任有过失主张返还。
随后,法院判决认为:张某经余某推荐让廖某,做房屋木工装修。廖某与张某联系装修,双方看完房屋后,廖某把车子钥匙和老人卡给了张某,张某自行到该房屋进行木工装修。因此,张某是承揽廖某房屋木工装修,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张某在完成其承揽的木工装修过程中,被一大堆木工板压在喉咙上死亡,其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但法院同时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该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公司承包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带有特殊许可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廖某夫妇将其房屋木工装修交付无资质的张某,根据事实,江北区法院认定,张某亲人可获得死亡赔偿金338545元,其中廖某夫妇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表示,廖某夫妇说将房屋发包给余某,余某是房屋装修的承包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余某只是介绍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处:廖某夫妇起诉张某亲人10.2万元。
提醒>
如何避风险?
法官:找正规公司
装修工人和居民该如何面对成本,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必元介绍株洲装修公司,近段时间,他们接到多个类似的案子。房主找游击队装修,工人在装修时逐渐受损或死亡。
如何面对风险?张必元建议:装修工人最好脱离“个人游击”状态,加盟正规装修公司,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那样的话,即使在工作带来意外还是确保。
而房主呢,也别贪图一时便宜,最好把装修工程交给正规装修公司,并签订相关装修合同。这样的话,即使发生本案中这样的情况广州装修公司,房主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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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意义
请游击队装房,出事要担责
法院为什么认为,张某亲人主张的雇佣关系不当,张某与廖某夫妇之间应是承揽关系呢?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该如何区分?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必元对此作了解释。
张必元表示,承揽和雇佣区别主要有三点: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方法。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效的承接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包含独立性;雇佣合同的雇用人在一定程度上会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能听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
当这三点认定有争议时,还能综合分析一些问题。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缴交劳动收入,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该认定为承揽。
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出,本案中员工把房屋装修交给“游击装修工人”,双方的关系是典型的承揽关系。
确定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后,当事两人在这两种关系中,应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呢?
张必元表示,如果是雇用关系,则员工承担严格责任,即如果受雇人在工作中出事,雇主要负全部责任。除非雇主能证明,雇员受到伤害是因为自己有重大疏忽或过度行为,则会降低或减少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则定作人只不过承担过错责任。即定作人有过错,就承担部分责任。定作人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那么就由承包人单独承担责任。
本案中,定作人即发包木工装修工程的廖某夫妇选人有过错,他们在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选择了没有资质的木工张某,所以要承担30%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廖某夫妇把房屋装修工程交给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承包肇庆装修公司,即使装修工人工作时出意外,他们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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