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装修不合格拒付尾款 业主一个举动引起败诉
认为装修质量不合格 业主拒付尾款遭起诉
法院:入住后主张质量原因,不能得到支持
常报全媒体讯 业主称装修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款项。可在僵持了半年以后,他却住在了新居。业主的本意是导致损失扩大,可这种的情形都为他的和解埋下了铺垫。近日,法院做出二审宣判,支持了装修公司的欠款诉请。
一年半前,王先生装修新居,经人介绍,与一家装修公司会面并确认了全包装修方案。在支付了售价30%的装修款后,装修公司开工了。出于尊重和工作忙碌等问题,施工之后,王先生并未怎么去过现场,只声称按计划来就行。
2018年底,收房的时间去了,王先生和家人一起到新居验收。验收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虽然装修外观跟当时的色调差异不大,但细心一看,许多材料品质差、房门门套脱落,问题一大堆。王先生拒绝收房,要求装修公司返工。装修公司则称,返工可以,但需要能付清尾款。
王先生要求先返工,装修公司要求先结清余款,僵持半年后,王先生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就搬到了新居。哪知,搬回来不到一个月,装修公司就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款项。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残酷的辩论。装修公司声称装修公司口碑哪家好,支付款项天经地义,没有不付的道理。王先生则指出,装修质量差,完全不符合要求,这属于验收不合格,不能付余款。双方各执一词,不肯退让。
法院着重审查了两人的装修合同家装装饰公司,发现关于付款,合同承诺:签约后付总价的30%,基础项目建成付总价的50%,完工且验收合格后退还款项20%。本案中,装修公司完工后装修不合格 已入住,由于王先生存在异议,双方一直无法申请其他陆续验收手续。对此,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要求: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初验装修不合格 已入住,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个别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力的,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尽管双方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但王先生已经实际入住,其入住行为就视为对该房子装修质量的认可,就不得在入住后又主张质量原因。
最终,法院支持了装修公司的尾款请求。
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民众,业主面对自家装修,应当亲力亲为,谨慎对待。首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认真查看合同协议,确定好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装修产品品质、型号。其次,在装修过程中及完工后,业主得知问题需要立即听到书面公告,告知装修公司返工、维修。若装修公司以这些条件推诿的,业主能委托第三方对住宅装修进行改造,维修经费由房主先行支付的,后期能利用诉讼方式向装修公司主张。
总之,在现行宪法框架之下,在对装修存在品质争议时,业主必须谨慎入住,以免被认定其情形表示了对装修质量的认同。至于等待入住以来的代价,业主大可以保留凭证,将来与品质现象一并主张。 (朱立 钟宜锜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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