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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状况?买了房间刚装修,却被告知房子未过户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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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入住

对一般人来说,买房是一件愉快的事,但是对民众张先生而言,因为在2017年买了一房子,让他面临了两年多的尴尬中。因为张先生在2018年10月开始装修房子的之后,有位声称王某的人在他的大门里贴了张字条,说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且房屋也终于过户到了他的名下。

为何自己买的新房会过户到对方名下?张先生直觉想法不轻松,立刻报了警。

买房心切

为自己留下麻烦的缘由

张先生是在2017年3月通过一家房产中介购入的这套房屋,面积70.07平方米,成交价钱为25.3万元。合同签署当天,张先生就帮了业主曾某定金5000元,约定余款在当期月底前结清。因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在协议签署时还没有拿到家居装修,所以两人承诺预留2万元在曾某将房屋过户给张先生时一次性付清。当月中旬,张先生按约支付了23.3万元(含定金5000元),曾某将房子钥匙给了他。当日张先生也与住宅所在社区的业主公司签署了前期物业合同跟房子装修管理协定,并缴纳了2019年3月30日前的物业费和建筑渣土清运费。

2018年10月,张先生开始装修,他内心仍然想着,只需等曾某拿到房产证过户时,他又借贷给曾某2万元,房子就再次归自己了。但是,让张先生意想不到的是,门上竟然能被贴纸条,他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劲,报警后再去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处查询,结果表明该房产确实未于2017年12月4日过户给了王某,并未申请贷款手续。

张先生很失望,明明房子早已卖给了自己,自己也付了钱,怎么能过户到他们名下?想来应该是和房产证有关,自己其实未付了大部分的尾款,但是因为房屋仍没过户。

两个买家各执一词

都觉得房子该归自己

为归还房子的所有权,张先生咨询律师后将曾某和王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告知他与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合理,二人应将住宅更改产权登记到其名下。

在法庭中,王某认为该房产必须归其全部,他声称:其一,房子是利用一家中介企业正常取得,价格也具备市场价即40万元;其二,在购买时他并不知道该房屋现在卖予对方,他对该房产系合法取得,且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该住宅要归他;其三,该房屋在2018年7月左右就可以申请房产过户,但张先生在此期间并没有催促进行房屋过户,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后果。

房子到底该归谁

法官来让说法

其实,两个买家都是受害人,只怪曾某不该太自私,一房两卖。那么事已至此,这套房子到底归谁呢?

秀洲区人民法院巡回法院副庭长徐东文告诉记者,曾某分别与张先生、王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定,均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含义表示装修房子,合法合理,都应受法律保护。在案涉房屋存在一房两卖的事实,而两名买受人均提出履行协议的状况下,法院指出要按照所有权变更审批、合法占有房产、合同履行状况、签订合同情况、付款程度等确认权利维护顺位。

这起命案中,案涉房屋却未登记于王某名下,但王某在履行协议过程存在重大疏忽,虽曾某确认与王某存在房屋买卖协议关系,且最后也签署了协议房子没过户买房装修入住了,但王某是与中介人员签署,且达成的协议中有关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号、面积均与实际的房屋信息不符。同时房子没过户买房装修入住了,王某在购买该住宅时,屋内正在装修,王某并未向相关员工就物业、装修等实际状况做进一步确认,因此,王某在购房履约过程中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疏忽。

近日,秀洲法院根据左右情况,结合张先生已实际装修、付款程度、合同签署时间先于王某等实际状况,认为要优先保护张先生与曾某签订的协议。因张先生与曾某约定预留2万元作为履行协议保证金,在曾某实际交付房产、结清应付利息、房地产权所有过户到张先生名下之日还清。审理过程中,张先生亦将2万元交到法庭声称继续履行协议付款义务,故曾某、王某应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张先生名下;王某只能向曾某主张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买房无小事,购房时必须要谨慎,仔细核对房屋的真正情况,切莫因一时心急造成本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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