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区相关成本费用根据
一、公摊水电费收取: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方式第二条 为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居民和业主服务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费用管理 办法》等要求长沙装修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系统选用的水、电费 用的扣除。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卧室、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 和共用设施系统(含路灯、备用电力系统、增压锅炉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 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要求独立设定计量器具的,其价格由物业服务 费缴交,不得向居民、使用人分摊。 第五条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该抄表到户,并向最后用户缴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公司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减免手续费, 不得向房东收取额外收费。 第六条 下列范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买方、使用人扣除。具体分 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 如下方法分摊。(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栋房屋 楼实际使用楼梯的房主、使用人按每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 户要缴税费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要缴税费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 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楼公寓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 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发展有地下厂房及附属设备的一楼居民、使用人不用分 摊。(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栋房屋楼租户、 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用户要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要缴二 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 幢房屋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泳池喷泉,以及 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海南装修水电多少钱一平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栋房屋 楼全部居民、使用人按每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1.用户要缴税费电费的估算公式为:用户要缴税费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费计总耗电÷该物业管理区域 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2.用户要缴税费水费的估算公式为: 用户要缴税费水费=(分类目录水价× 公共用水表计总用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尚未抄表到户的,供水、供电发 生的公共损失数额(管网跑冒滴漏损耗、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等),由物业管 理区域内或该栋房屋楼全部居民、使用人按每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要缴损耗电费的估算公式为:用户要缴损耗电费=〔分类目录电价×损耗 电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跟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 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2.用户要缴损耗水费的估算公式为:用户要缴损耗水费=〔分类目录水价×损耗 水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跟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 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五)供电专业经营单位被迫中止电力时,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自备发电系统 所造成的有效油耗等成本,剔除已按目录电价标准向居民、使用人缴纳房租外,差额部分由卖方、使用人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分摊。自备发电设施的电力与 支出状况,应单独列账结算。第七条 以下用水用电费用,不得向居民、使用人扣除,应当单独设定计量表, 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公司办公和人员用水、用电费用,由业主服务 企业承担,不得向房东、使用人分摊。业主委员会用水用电费用的垫付由居民大 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住宅、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场所 的水电费用,由相关经营单位担负,不得列入物业服务费用或向市民、使用人分 摊。 第八条 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全力实行方法,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控, 降低公共电力消耗,减轻业主、使用人损失。
第九条 凡向居民、使用人扣除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 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比重、费用总数额包括各业主、使用人要损失的总额。物业 服务公司不得将扣除的电力价格与居民、使用人出售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使用人对供暖、供电专营单位缴交水、电费和业主 服务公司缴纳共用水、电分摊成本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公司出现收费纠纷,由卖方委员会进行调 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经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经理部门根据相关司法条例给予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普通公寓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方式>的公告》(琼价费管 〔2011〕156 号)同时取消。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物业小区用电价格(一)居民生活、经营场所等用电价格物业小区中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生 活用电价格为 0.居众83 元/千瓦时(1KV 及左右)和 0.6083 元/千瓦时(1KV 以下), 并建立民众阶梯水价制度;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小区公共照明、电梯、消防 用电价格为 0.6095 元/千瓦时(1KV 及左右)和 0.6295 元/千瓦时(1KV 以下); 商业部分的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9012 元/千瓦时(1KV 及左右)和 0.9112 元/千瓦时(1KV 以下)(二)抽水用电价格物业小区的抽水用电价格为:0.6095 元/千瓦时(1KV 及左右)和 0.6295 元/千瓦时(1KV 以下)。
二、商业写字楼用电价格规划审批、用电报装且实际功能为商业写字楼的,其照明、电梯、消防、抽水用 电价格为:0.9012 元/千瓦时(1KV 及左右)和 0.9112 元/千瓦时(1KV 以下)。三、党政军机关、医疗机构、财政支出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公共路灯、 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827 元/千瓦时(1KV 及左右)和 0.7027 元/千瓦时(1KV 以下);抽水用电价格为:0.8317 元/千瓦时(1KV 及左右)和 0.8417 元/千瓦时(1KV 以下);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为:0.9012 元/千瓦时(1KV 及左右)和 0.9112 元/千瓦时(1KV 以下)。 本公告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四、海南市市民生活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定价权限属州县人民政府,各市镇民众生活用水价格不同。以海口市为例,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机制,第一阶梯(每户年均用 水量 22 吨及以下)1.75 元/吨,第二阶梯(每户年均用水量 23-33 吨及之间) 2.63 元/吨,第三阶梯(每户年均用水量 234 吨及左右)5.25 元/吨,未实施抄 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按第一级阶梯票价每吨加价 0.02 元计收水费, 即 1.77 元/吨。
(二)海口市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 0.8 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 0.37 元/吨、价格调节基金 0.02 元/吨。 五、物业小区业主除按实际使用量跟条例的水费、电价缴纳水电费外,普通公寓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系统选用的水、电成本由物业公司按实际发生额向居民 分摊,各物业小区分摊成本不同,具体扣除方法按省物价局、省住宅和城镇发展 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方式>的公告》(琼价费管 〔2014〕486 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2016 年 1 月 13 日海南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部分业主 服务费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通告文号:琼价费管〔2016〕68 号 发布时间: 2016-04-08各市州建设和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沙市、 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推动我市物业服务领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精神和新颁布的 《海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和提出,经研究,决定取消部分物业服务收 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并就有关问题遭到严格,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废止以下三个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费用管理方式>的公告》(琼价费管〔2014〕474 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房物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 业服务费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公告》(琼价费管〔2014〕487 号)、《关于 明确普通房屋业主和其它物业收费监管的通告》(琼价费管〔2013〕198 号)。
二、各市州价格、物业经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条例要求能 求,研究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管理实行新政。根据保障性住房物业 类型、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收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财政承受 能力等状况,结合当地社会跟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量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 能力,本着确保和提高民生的方针,合理构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政府 指导价标准,并报省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执行。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若具备居民与业主(停车)服务公司协商议 价条件的,则放开其汽车停车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卖方委员会或者经 业主共同决定批准授权的房主代表与业主(停车)服务公司协商确认。未具 备议价条件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装饰设计,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核定,并报省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具备居民与业主(停车)服务公司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按 法定文件组织建立业主委员会海南装修水电多少钱一平方,且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能,并由居民委员 会代表社区居民,或经市民一同决定批准与业主(停车)服务公司签署相关 服务费用合同(协议)的,认定为具备议价条件;而已建立业主委员会、业 主委员会未能合理履行职能或私自业主共同决定批准的,认定为不具备议价 条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的均摊,仍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 房和城镇发展厅对于<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方式>的公告》 (琼价费管〔2014〕48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市区应切实鼓励、 协调、指导众多市民与业主服务公司予以依规协商建立科学可行的详细分摊 办法。五、各市州价格、物业经理部门,应当建立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管控,重 点是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品质、收费项目和费用标准给予监督指导。建立 健全物业现象投诉处理模式,及时解决业主服务费用矛盾和案件,依法惩处 物业服务公司非法擅自行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六、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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