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电力是雇佣还是承揽?
【案情】
小李新购置的楼房要装修,经人介绍将水电安装事宜交给小王,约定所有收费5000元,由小王全部负责。小王在施工时,不慎被电击伤住院费用8万元。双方就医疗法减轻协商不成,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认为员工在投身雇佣活动中遭到人身伤害的,雇主必须担负赔偿责任,要求法庭裁定小李赔偿损失。
【分歧】
对于小王为小李安装水电,是构成雇佣关系也是承揽关系,产生下面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指出,小王为小李安装水电,已经产生雇佣法律关系,作为雇员的小李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指出,双方之间产生承揽关系,小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李小王之间产生承揽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够区别雇佣法院关系跟承揽法律关系。
第一、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请人通过雇用人提供的理由,在雇佣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以本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用人提供劳动,并由受雇人借贷劳动工资的司法关系,它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劳动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有下列主要特点:(1)雇佣法律关系是受雇人与员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主提供劳务、雇佣人借贷利息的劳务法律关系;(3)雇佣法律关系是员工以本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用人完成劳务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更明显的特点;(4)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员需要接受雇用人的指示、监督,这是雇佣法律关系区别于任何法律关系的另一明显特点。
第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他方的规定完成必须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效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效并赔偿费用的协议。承揽合同的特点:1、承揽合同以完成必须的工作并投产工作标成果为标的。在承接合同中,定作人所必须的不是承揽方的纯粹劳务装修水电是承揽还是雇佣,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包人工作成效需要是遵循雇主提出。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承揽人是根据定做人提出的品质,数量,包装,规格等规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规定而特定化。3、承揽工作兼具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施、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担负合同承诺的责任。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4、承揽合同具有肯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通常需要对工作成效的完成肩负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包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到的不幸风险负责。
第三、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存在下面区别:
1、合同的标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员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需求劳务本身为原因;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体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利用劳务发生的工作成效为原因的。
2、双方当事人的实力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必须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作为工作能够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实力平等,承揽人对工作能够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3、报酬给付办法不同。雇佣关系中员工的薪水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数额则系计件工资。
4、债务不履行时家装装修,两者或许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效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已根据雇用人的规定提供劳务即形成违约;而承接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协议,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
5、提供工具与设备的主体不同。一般来说,雇佣协议中,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工作的理由,设施包括软件,并且有固定的劳动时间;而承包合同中,由承揽人带有工具,并且定做人通常不限制工作时间。
6、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员工的侵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员工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受到威胁,雇主就要予以处罚,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因两人是协议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属于协议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产生他人或自身损伤的,定做人原则上不分担责任装修水电是承揽还是雇佣,如果定做人对定做、指示以及选任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索赔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综合来看,本案小王与小李之间形成了典型的承接合同而非雇佣协议装修公司排名前十强,因此,小李无需对小王电伤事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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