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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维修标准及预算上限(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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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预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提高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备(以下简称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的标准化管理山东房屋装修预算表,提高税收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济宁市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和中央全国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

第三条市级机关通过财政性资金、上级部委或非民政部门发放资金等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维修等所产生的总额适用本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工程初期成本(如勘查设计费等)、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在工程建设期内出现的不能列入下述费用的招投标费、监理费等其它成本。

第四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应当按照勤俭节约、保证健康、节能减排、经济适用的要素,注重保护和加强使用用途,不得变相进行改造、扩建。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职工(指独立法人单位的政委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厅、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专网、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位,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备等。

第六条本标准所述指标,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经费的最高控制(限额)标准山东房屋装修预算表,不是必须超过的标准,其中单项指标和综合指标均不得超标。各项目单位在上限标准内依照实际状况,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

第二章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第七条办公用房装修设计要结构简单、色彩适宜,营造优雅、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使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部件。

第八条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栋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地板、轻质隔墙、细部等,不涵盖活动用品、窗帘、饰物等;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地面、柱面、外窗户、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九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分为基本装修和高级装修。

(一)基本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部件。楼地板可使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抹灰等;墙、柱面采用普通砂浆;天棚刷普通瓷砖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二)中级装修: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格的装修材料或构部件。楼地板可使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使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墙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第十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办公室:领导工人办公室装修不低于中级装修标准,一般工作员工办公室装修不达到几乎装修标准。

(二)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装修不超过中级装修标准,其他用房装修不少于基本装修标准。

(三)设备用房、附属用房装修不少于基本装修标准。

(四)主入口门厅及楼梯室装修不低于高级装修标准。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大厅等要采取普通照明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用于装饰性家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高档家具。一般工作员工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量所在地区传统文化风情、经济状况、城镇绿化及周围建筑景观,做到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木制门、豪华旋转门。

第三章办公用房装修限额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新建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整体装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平均装修标准不应超过850元/平方米(不含拆除费);局部装修以实际装修项目为准,以各个别使用长度为基数家装装修,单项造价不应超过《办公用房分项装修标准》(附件1)。

对于任何已经确定成本标准的装修项目,单位要按照实际状况申报装修预算。

第十五条非改建办公用房主体构造装修间隔时间大约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办公用房损害的,经有关部门评估判定后,可以合理提前。

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10年的能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低于10年(包括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5年及下列的,可以通俗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第四章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及限额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维修按受损程度和修理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其中,大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构造以及系统,但不需全部拆毁的整修工程;中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维持原住宅总量和构造的整修工程;小修指及时恢复办公用房微损或小故障,确保其正常使用跟运作的平时维护。

办公用房经房屋安全评估机构证实为危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已无大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或者达不到地震设防烈度的,一般不做维修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期在15年以上(含15年)办公用房,满足以下理由的,可以申领大修;满足以下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中修。但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合理提前。

(一)房屋构造明显损毁,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房屋屋顶、外墙、门、窗等围护系统明显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明显受损,影响装修效果与健康的。

(四)空调与通风系统、电梯设备、排水系统、电气软件等明显受损,需进行升级改造的。

(五)其他确需维修的原因。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品质现象,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不在申报范围;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若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且价格未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在申报范围。未纳入物业管理费用的,如电梯、中央空调、给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消防等公共设施系统,根据市场领域价格向具有资质的专业企业购买服务。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维修支出控制标准如下:

(一)对于逐步恢复的改造,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平均维修开支标准不应超过850元/平方米(不含拆除费)。

(二)对于局部重建的中修,以实际维修工程为准装修,以各个别维修面积为基数,单项造价不应超过《办公用房分项维修标准》(附件2)。

(三)对于微损或小故障恢复的平时小修,单位按实际状况申报维修经费。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本标准是编制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经费、财政审查批准决算以及监管检查的重要根据。

第二十一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要明确执行本标准,按要求申请审批手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状况进行监管检查。对于遵守要求装修或维修办公用房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让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惩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办公用房装修、维修,参照执行本标准。国家对机关办公用房的装修和维修标准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制度、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原因及时修订规范。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2018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

附件:1.《办公用房分项装修标准》

2.《办公用房分项维修标准》

附件1

《办公用房分项装修标准》

公用部分(含主入口门厅、电梯厅和公共走廊)

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门套及地板等

门厅、电梯厅1000元/平方米,公共走道400/平方米

会议室、接待室

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轻质隔墙、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不包括服装、窗帘、饰物等)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地面、墙面、门窗、隔断、天花板、水电管道、灯具、卫生洁具等

地面、墙面、防水、门窗、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

文档、资料、文印、收发室等公共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外墙正立面、侧墙体、背立面等

附件2

《办公用房分项维修标准》

包括重做屋顶隔热层、保温层和隔热层等

包括整栋楼重做屋顶隔热、防水层或外墙装饰层等

包括重做内墙装饰层等

乳胶漆50元/平方米,墙面砖120元/平方米,壁纸60元/平方米,吸音板200元/平方米

包括更换面层等

地砖地板160元/平方米,防静电地板300元/平方米

包括重做天花板装饰层等

普通套装门750元/平方米,中档套装门1100元/平方米,中空铝合金或断桥铝窗600元/平方米,门窗套160元/平方米

蹲便器300元/套,坐便器800元/套,小便器800元/套(含感应器),洗脸盆350元/套,高低冲水箱220元/套

雨篷及轻钢结构加层

雨篷400元/平方米,轻钢结构加层600元/平方米

轻质隔墙、成品隔断等

备注:预算以实际维修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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