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建局出新规:楼盘带装修交楼的,需公示装修标准
广州楼盘售楼处、样板房需公示是否“带装修交楼”,带装修交楼的仍需公告质量原因投诉处理模式,此外严禁企业违规宣传,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将被查封。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监督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在工程业务现场明显位置(含样板房)公示所售商品房是否带装修交楼,带装修交楼的,需附装修标准,并公告房屋品质现象投诉处理模式。
《通知》要求,实行全装修形式交楼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应按交楼标准(包含装修分部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新建工程要在铺装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管登记)一并予以办理;已申请施工许可证、未领取预售许可的在建项目,应补充办理装修分部工程的监理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管登记)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工程在申请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管登记)相关证件时要提供含装修分部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经技术审核合格后递交的施工图设计程序审核意见书。
而施工许可颁发部门在核准施工许可证时,应明确审查是否包含装修分部内容,并在施工许可证附件中另行标注。工程效率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立监理许可手续,落实公司主体首要责任装修施工公示,严把分户验收关,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品质管理。
此外,为避免违规宣传,《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明确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项目效率分户验收的管控方法>的公告》(穗建质〔2015〕554号)等规定湛江装修公司,加强对装修质量通病(渗漏裂等)防控和装修质量的把关,严格规定装修质量遵循设计和完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住房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并按户向产权所有人出具《住宅质量分户验收表》,确保交楼(装修)标准与样板房及销售协议所注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在工程业务现场明显位置(含样板房)公示所售商品房是否带装修交楼,带装修交楼的,需附装修标准,并公告房屋品质现象投诉处理模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提高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品质,强化房地产项目装修施工品质管理,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依据相关条例要求,现就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监督管理通知规定如下:
一、实行全装修形式交楼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应按交楼标准(包含装修分部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新建工程要在铺装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管登记)一并予以办理;已申请施工许可证、未领取预售许可的在建项目厦门装修公司,应补充办理装修分部工程的监理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管登记)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工程在申请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管登记)相关证件时要提供含装修分部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经技术审核合格后递交的施工图设计程序审核意见书。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明确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项目效率分户验收的管控方法>的公告》(穗建质〔2015〕554号)等规定,加强对装修质量通病(渗漏裂等)防控和装修质量的把关,严格规定装修质量遵循设计和完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住房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并按户向产权所有人出具《住宅质量分户验收表》,确保交楼(装修)标准与样板房及销售协议所注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在工程业务现场明显位置(含样板房)公示所售商品房是否带装修交楼,带装修交楼的,需附装修标准装修施工公示,并公告房屋品质现象投诉处理模式。
四、施工许可颁发部门在核准施工许可证时,应明确审查是否包含装修分部内容,并在施工许可证附件中另行标注。工程效率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立监理许可手续,落实公司主体首要责任,严把分户验收关,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修工程品质管理。
五、各相关部委应建立联合管理,对已按规定办理手续进行装修施工的非法擅自行为,应开展相关程序给予通报;对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在建项目应一并加强督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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