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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内的装修没有规定,自己视状况而定。住宅卧室装饰装修管理方式体系结构 部门规章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 2002-03-05失效日期生效日期 2002-05-01城市 专业类别 房地产业发布说明时效性 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大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卧室装饰装修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品质和健康,维护公共安全跟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镇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卧室装饰装修,是指房屋建成验收合格后,业主以及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应当保障工程品质和健康,符合工程改造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行政专员部门负责全国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控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专员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别墅房间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专员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别墅房间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五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上述情形:(一)未经原设计单位以及带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设计单位要求设计思路,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以及楼梯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体原有的木门尺寸,拆除连接楼梯的砖、混凝土外墙;(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备,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阻碍建筑构造跟使用安全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构架结构,包括屋顶、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原本自重与这些外加作用力系统地释放让基础地基的首要结构壳体和其连结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同意广州市房屋装修施工时间,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跟设备;(四)拆改燃气阀门和设备。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同意;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同意;第(四)项情形应该经燃气管理单位同意。
第七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以及完善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以及带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设计单位要求设计思路。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根据防水标准制定施工计划,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以及带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设计单位要求设计思路变化建筑主体跟承重构架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特定许可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需要根据项目发展强制性标准跟其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品质。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要求实行必要的健康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工人跟周边住宅及财产的健康。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备。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管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住宅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审批。非居民的房屋使用人对住房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第十四条 申报审批应当填写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说明其正规权益的合理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书;(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以及承重构架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以及带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设计单位要求的设计思路;(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程序,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思路以及施工计划;(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广州市房屋装修施工时间,需提供该公司相关许可执照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还需提供顾客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说明。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严禁行为跟注意事项通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诉邻里。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住宅房间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卧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条款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推进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行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理;(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加装要求;(六)禁止行为跟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收费;(八)违约责任;(九)其他必须承诺的事宜。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根据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出台管理,发现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擅自有关部门批准施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或者有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阻止;已导致事实后果以及拒不纠正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于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企业有遵守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到现场核查确认,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跟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承诺装修公司排名,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检查。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跟个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妨碍公众利益的品质事故、质量缺陷包括任何阻碍周边住户正常生活的情形,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改造行政职员部门许可审批,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承接项目。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受托企业承揽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取具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需要达成住宅房间装饰装修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跟义务。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大致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以及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卧室装饰装修的楼房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工程、方式、规格、质量提出包括品质验收办法;(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完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费用,计价和支付手段、时间;(六)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理由;(七)违约责任及应对纠纷的方式;(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觉得应该严格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工程发生争执的,可以协调以及和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以及协调、调解不成的,可以予以办理诉讼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室内环境品质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明确违反条例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可燃气体等垃圾,应当根据要求的位置、方式跟时间放置和清运。严禁违反条例将这些粉末、可燃气体等废料贮存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它地方。第二十八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工程选用的材料和系统需要具备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跟有中文标示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系统。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公司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空气质量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查单位第六章 竣工初验与保修第三十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必须依照项目设计协议承诺和特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出具住宅卧室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根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条款进行现场监测,对遵守法律、法规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出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改正,并将核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招标装饰装修材料及设施的,应当向卖方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卧室、卫生间和墙壁面的防开裂为三年。保修期自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导致相邻房子的管线破裂、渗漏水、停水断电、物品损坏等,装修人必须负责清理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赔偿。装修人违规拆改供暖、燃气阀门和设备产生负担的,由装修人负责返还。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备产生损伤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经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负担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已申请审批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镇房地产行政经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金。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特定许可等级企业的,由城镇房地产行政经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金。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以及向装修人介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镇房地产行政职员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负担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卧室装饰装修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经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以及楼梯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清理连接楼梯的砖、混凝土外墙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金,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金;(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备以及增加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金;(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阀门和设备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金;(四)未经原设计单位以及带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设计单位要求设计思路,擅自超过设计标准以及完善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金,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金。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职员部门同意,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架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允许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委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条例的细则处罚。第四十条 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企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发展行政职员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罚款。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跟健康生产技术规程,不遵循要求实行必要的健康防护和灭火方法,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装修公司,或者对建筑安全事件隐患不采用方法给予消除的,由发展行政职员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金;造成重大健康事件的,降低资质等级以及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企业有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予以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承诺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到3倍的罚金。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员工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以及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立即处置,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住宅建成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控,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专员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政策。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建设行政专员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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