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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质保金的细则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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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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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已经作为建筑工程的品质是非常注重的,而为了是项目效率有保证,预防事件的出现,我们国家有了一个规范这些现象的刑法条例,而发包方在与分包单位签署承包合同时,会承诺在收款工程款项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质保金,那么,装修工程质保金的要求是如何的?很多人不知道,对此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装修工程质保金的要求是如何的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超过结算合计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超过结算余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规定。《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项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要求使用政府融资的改造项目按工程款项结算余额5%以上的比重预留保证金,社会融资项目能参照执行。实践中仍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已达到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作为一些新型或成本较大的工程,发包人还是能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成本控制方法。

在目前竞争残酷的建筑施工领域,很多工程承揽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项目质保金无疑会使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项目质保金预留比例的此外,推行银行票据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票据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要求履约金额不得高于工程款项结算余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公司的经费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降低施工企业损失。

二、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

1、首次确定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至项目效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项目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挂钩,要求在项目效率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路基基础项目和主体构造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程序要求的该项目的有效使用期限。因此,如果根据发包人的规定,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会收回,这似乎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导致了长期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要求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承诺,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年限。在发承包双方已对缺陷责任期明确承诺的状况下,质保金的究竟应该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国法官为此的看法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判例均有出现)。本次新推出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承诺。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年限进行严格,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挪用工程款项的情况。

2、已缴交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建成前,已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效率保证金。采用工程品质保障担保、工程效率保险等其它保障模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未缴交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要求,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取任何保障模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要求,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根据2013版施工协议示范文本装修公司,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收款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项目开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协议双方未有自行约定的状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室内装修设计,即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只是实践中发包人最长期采取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协议承诺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对于竣工前未缴交履约保证金装修施工质保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要求产生矛盾。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取在项目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形式,或用于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形式。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融资项目用于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承诺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办法》中对项目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要求,但《办法》本次特别指出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利用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管控,实现项目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逾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公司权益侵害的状况。但鉴于该条例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再次被成功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金通知》出台后),部分省市对于项目质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相当准确方法。例如吉林省规定,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建筑工程竣工初验前,施工单位应该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款项,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已收款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能从项目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帐户。质保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弊端而进行维修的成本,任何单位跟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投标程序中确定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协议条约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述事项进行承诺: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费用,利息的计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年限及计算形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项目维修效率、费用等纠纷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缺失的损失模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及赔偿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质保金作为项目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一般要适用于工程协议中对于发包人逾期支付项目款的违约责任。在目前项目施工领域进入买方市场的状况下,单独约定高于延期支付项目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比较合乎实际的做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新的项目协议示范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责任的完善协定,以迅速推广适用。

通过前面文章的表述我们了解了对于装修工程质保金的要求,我们也明白这些要求是两人当事人自主协商确认,但是不得违反工程款项3%的要求。我们能为此累问题一定要谨小慎微。那么期望以上内容无法应对您的疑问,如果也有不知道的疑问,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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