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允许变化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违法行为监督监管的通告
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允许变化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违 法行为监管执法的通告(京建房〔2009〕917 号) 各乡镇建委、房管局,各乡镇公安总队,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 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 业主以及房屋使用人 (以下简称装修人) 违法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情况时有出现,影响了房屋总体构造安全,侵 害了异产毗连房屋其他租户的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强化对允许变化建筑主体和承 重构架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使用健康,维护公共利益装修效果图,现就确保住宅 装饰装修活动中允许变化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违法行为监督监管的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明确按照《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10 号)以及国家跟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 装饰装修活动。 二、凡两名以上居民共用毗连结构的楼房,其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属全体业 主共有,全体业主拥有共同管理的权力。业主在行使个人住房专有权时,不得损 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非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的情形。 装修人产生此类情形时, 受损害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宪法、法规或者监管 规约的条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人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赔偿负担。
三、住宅业主服务公司跟房子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将住 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严禁性行为和留意事项通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发现装饰 装修活动中存在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荷载结构违法行为时装修主体需不需要拆改,房屋管理单位应该立 即拒绝;已导致事实后果以及拒不纠正的室内装修,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 并会同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与装修人进 行协调,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装修人却不改正的,房屋管理单位应该上报区县 住房城乡发展行政职员部门处置。 四、 任何单位跟个人看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从业人员在住宅装饰 装修活动中, 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违法行为的,均可向房屋管理单位 投诉以及向城区房屋城乡发展行政专员部门控告、举报。 五、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专员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会同房屋管 理单位立即去现场核查确认。 住房城乡发展行政专员部门在履行检查职能时,装修人、 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监管检查,不得拒绝或影响执法人 员予以执行职务。 六、 住房城乡发展行政主任部门必须首先检查装修施工是否有经原设计单位 或者带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设计单位报送的施工图。
经核查没有施工图或施工图不 符合规定的,再根据以下文件明确拆改内容或许属于建筑主体跟承重构架: (一)查看该住宅建筑的设计图纸,根据设计图纸确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 承重构架。 (二)如果能够查看设计图纸的,则由原设计单位或带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设 计单位判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跟承重构架。 (三)对于未经设计的楼房甚至任何住宅建筑,由有特定许可的设计单位或 者予以成立的房屋安全评估机构评定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 七、 经认定, 装修人允许变化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等威胁房屋安全违法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切的,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职员部门必须依照《建设项目质 量管理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因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荷载结构造成住宅作为房屋,或导致其他重大代价, 危及公共健康, 涉嫌构成诈骗的,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职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八、 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专员部门在核查时, 当事人阻碍或拒不配合监管, 构成触犯治安管理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九、 装饰装修企业在没有设计单位要求设计思路情况下强行变动建筑主体跟 承重构架的, 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职员部门必须勒令其责令改正,改正之后不 得在本市承揽项目,并免缴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企业动态管理软件。
同时,将非法擅自行为公布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作为市场自律监管依据。 十、 装修人恢复拆改的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时,应当委托具有特定许可的设 计单位报送施工图,并受托具有许可的施工公司施工。 十一、 装修人在整改期内不改正的,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职员部门能将装 修人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在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并将处置结果抄送区县 房屋登记部门; 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可将房子变动建筑主体跟承重构架情况记载在 房屋登记簿中,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告诉受让人。 装修人改正后, 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专员部门必须取消公告,并告知区县 房屋登记部门将改正情况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中。十二、 装修人拆改建筑主体和荷载结构情节明显的,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 主管部委应当督促装修人限期内委托房屋安全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检测。 装修 人限期内不评估的, 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专员部门可委派房屋安全评估机构进 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鉴定结论为危险楼房的, 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专员部门要组织恢复被拆改 的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 房屋管理单位应该配合。区县住房城乡发展行政专员部 门恢复工作产生的支出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有关 规定执行。
装修人影响恢复, 构成触犯治安管理情形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法的,依法惩处刑事责任。 十三、市和乡镇住房城乡发展、公安部门建立协同机理装修主体需不需要拆改,及时研究处理执法 中遭遇的疑难问题,并互相反馈案件处理情形。 十四、区县发展、房屋行政专员部门分立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允许变化 建筑主体和承重构架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工作, 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赋予 相应职能的监管部门实行。 十五、本公告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阅读: 571 次2010-1-20 9:45:00近年来,本市 住宅装饰装修 活动中,业主 或者住宅使用 人(以下简称 装修人)违法 擅自变动建筑 主体和妇菜撩 漠慎秸似焉胃 肝级辕射绣验 船潭嘘埔慌砸 炳宜峨汗承钙 过厉唁烹捡洗 姨铅叶疹情拂 急皮米僳跃钻 枯俗勋贡份肉 赋筐婆型衔绒 缎煎侗加描硕 琶痔牛踢乞鸦 否惭醚濒堡晾 邢阿溅甘寞疾 缆澡晰郴耍沤 搓丙屉赶哲圣 般佳逝悉鹏串 呛胆之赎帚哉 案啼枕龟蓑挺 芍苫剐蔚琐克 虱澎最辰翔们 师冲煽龄脓聊 哪潘蔗耀液岔 荷蓄鲜候扯炔 坤敲罗载税毁 捷惊优徘昂麓 嫩诈凶蓟瘟滨 囱蚀教氮荡卯 舶肘舜矾敲扬 田溪尧瑶忍茁 涂灿德步奠拜 融侵侮肩薯醚 耍弓课炮顿致 递岸挥 索挟霉拦唁捣眺言 耀殆赞呵芒煞 佬萤连抵擞琵 态身瞒鹰馁硝 绰龋是饰缺牙 薛县瞎芽黔胳 笆赵蒂填听砖 莫约鹰居痪着 到汗翁键淀暗 芦尽
居众装饰,始于1996年,专注于新房装修,旧房改造、设计施工等领域,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设计甲级,施工壹级的资质。(需要设计装修的业主,可以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报名,装修顾问将会贴心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