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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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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装修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_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报告_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城乡发展主任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楼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主办单位申请开工验收备案,重庆市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具体的办事指南内容如下:

一、设置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行业行政许可政策变革试点计划》(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城乡发展主任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改造项目。

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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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注册材料,应按部门类别成套提供。

(一)城乡发展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开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开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确定发展单位未依照协议支付项目款且未确定剩余项目款余额计划的说明或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纠纷未处于法律以及诉讼程序的说明。”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示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专员部门申报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发展工程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要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仍要提供有关质量评估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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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15、具有特定许可的勘测单位检测绘制的1:500建设项目建成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项目提交经省测绘产品品质监督站考核合格的管道开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建成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 1份(原件);

2、建设项目建成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完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特定许可的勘测单位编制的住宅建成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2份(原件) ;

4、具有特定许可的勘测单位检测绘制的1:500建设项目建成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件)2份(原件);

5、市政管道项目提交经省测绘产品品质监督站考核合格的管道开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件)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完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专员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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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消防设备、电气防火科技监测合格证明程序;

⑺消防设备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正规身份证明和许可等级证明程序(复印件),应标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盖章;

⑻有阻燃特性规定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市场标准的说明程序、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完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备平面图及软件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完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程序;

⑹电气防火技术测试合格证明程序,有现代消防设备的要提供消防设施检查合格证明程序;

⑺消防设备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正规身份证明和许可等级证明程序(复印件),应标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装修公司哪家好,并加盖单位盖章;

⑻有阻燃特性规定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依照国家标准或者产业标准的说明程序、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完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备平面图及软件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工程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

(1)建设工程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发展项目的详细情形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工程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工程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制约登记表的发展项目);

③建设工程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制约报告表的发展项目);

④建设工程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制约报告书的改造工程)。

(2)有许可的检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改造工程完工环境保护验收评估报告或考核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卡的改造工程,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报送的认同文件以及允许使用程序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申请期限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注册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发送单据,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注册材料的审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确认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具备法定方式的装修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考核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改造项目建成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装修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表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状况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的,经核准装修设计,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予以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宜的,所需时间不判断在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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