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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死在装修房 房主赔了十多万 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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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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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沙坪坝区天星桥附近,一个小区外,几位游击装修工正在等业务

廖某夫妇装修新房时,找的都是“游击队”。没想到,来装修的木工进场装修时,一堆木工板压在他眼睛里,死了。木工的家人一纸诉讼,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你雇用我们家人给你上班,工作时死了,你应该赔钱!”

“我那里雇他了嘛,明明跟他讲好包工不包料,是他承包了我买房装修的瓦工活。我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我就不是雇主噻,肯定不该赔钱!”廖某认为,这事儿不该他负责。

他们两者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房主到底该不该赔钱?最终,法院裁定:廖某夫妇反诉木工的家人十多万元钱。不过,廖某夫妇的索赔,不是因为它们雇用了木工,而是不该把装修工程留给这位没有资质的“游击装修工”。

装新房

木工死在他房上

廖某和朱某是一对90后年轻夫妻。结婚后,两人在江北北滨路附近买了一套新房。去年11月,他们找到女友余某,请他麻烦装修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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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也是作装修的,在装修圈上了解不少人。他先后找了木匠、电工、泥水工到装修廖某夫妇的楼房。

当年底,该木工进场干活了,余某联系了“游击装修工”张某,介绍他到作木工活儿。张某是个进城上班的农民工,他凭着自己的木匠手艺装修中木工是承揽还是雇佣,一直当“游击装修工”,接房屋装修的木工活做。

去年12月4日,张某独自一人在廖某的房子作木工装修。两天后,廖某和朋友去新房查看时看到,张某靠在地面里,一大堆木工板压在他喉咙里。廖某报警后,民警和医院前往现场,确认张某已身亡。

事后装修中木工是承揽还是雇佣,廖某赔偿了两万元丧葬费给张某家人。

房主

我没雇他,我不赔偿

之后,张某家人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他们觉得,张某与廖某夫妇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应由雇员廖某夫妇承担违约责任。张家人提出:廖某夫妇反诉死亡赔偿金等39万多元。

廖某夫妇声称,事情不是这样。“我们跟张某不是雇佣关系。我们装修这套房子,是留给余某承包的。我们承诺包工不包料,余某承包工人人工费,我们自己买材料。装修工人都是余某安排进场装修。”廖某夫妇强调,张某是余某雇用的,他们不是张某的雇主,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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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急了:“我没有承包廖某的楼房装修,也没有雇用张某。”他说,他与廖某是同学,廖某找他麻烦,他就帮忙介绍了装修工人让廖某,工人薪水都是廖某自己付的。“我也是帮忙。”

法院查明,余某说的是实话。而且,他介绍了张某给廖某后,就去深圳打工了。随后,是廖某自己联系的张某,并带他到房子装修。

法院

不该请游击工,赔十多万

江北法院审理此案时,向张某亲人说明,根据查明的状况,他们主张的员工受害存在司法关系不当。随后,张某的同事提出,不再要求按员工受害主张返还,按承揽中定作人选任有过错主张返还。

随后,法院宣判认为:张某经余某推荐给廖某,做房子木工装修。廖某与张某联系装修,双方看完房屋后,廖某把房子钥匙和居民卡让了张某,张某自行去该住宅进行木工装修。因此,张某是承包廖某房屋木工装修,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张某在完成其承揽的木工装修过程中,被一大堆木工板压在喉咙里死亡,其责任要由张某自己承担。

但法院同时指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卧室装饰装修应当保障工程品质和健康,符合工程改造强制性标准。该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受托企业承揽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取具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廖某夫妇将其住宅木工装修交付无资质的张某,根据事实,江北区法院认定,张某亲人可获得死亡赔偿金338545元,其中廖某夫妇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声称,廖某夫妇说将房屋发包给余某,余某是房子装修的承包人,没有事实根据。法院指出,余某只是介绍人,不分担责任。最终,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廖某夫妇反诉张某亲人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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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如何避风险?

法官:找正规公司

装修工人跟业主该怎么应对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必元介绍株洲装修公司,近段时间,他们接到多个类似的案子。房主找游击队装修,工人在装修时明显受损或死亡。

如何应对风险?张必元建议:装修工人最好脱离“个人游击”状态,加盟正规装修公司,跟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那样的话,即使在工作产生意外也是保证。

而房主呢,也别贪图一时便宜,最好把装修工程交给正规装修公司,并签署相关装修合同。这样的话,即使出现本案中那样的状况,房主也不会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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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跟承揽关系有意义

请游击队装房,出事要担责

法院为什么认为,张某亲人主张的雇佣关系不当,张某与廖某夫妇之间应是承揽关系呢?雇佣关系跟承揽关系该怎么区分?江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必元对此做了理解。

张必元表示,承揽和雇佣区别大致有三点:1.雇佣协议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原因;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效为原因,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效的方式。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接人分担,而雇佣协议履行中所生风险则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分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带有独立性;雇佣协议的受雇人在肯定程度上能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跟指挥。

当这三点认定有分歧时,还能综合探讨一些原因。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系统,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缴纳劳动工资,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需要认定为承揽。

从这种差异可以看出,本案中租户把房子装修交给“游击装修工人”,双方的关系是典型的承揽关系。

确定了雇佣关系跟承揽关系后,当事两人在这两种关系中,应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呢?

张必元表示,如果是雇佣关系,则雇员承担严格责任,即即使受雇人在工作中出事,雇主要负所有责任。除非雇主可说明,雇员受到威胁是因为自己有重大过失或刻意行为,则能减少或减轻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则定作人只其实承担过错责任。即定作人有过失,就肩负部分责任。定作人无过错,就不分担责任,那么就由承包人单独担负责任。

本案中,定作人即发包木工装修工程的廖某夫妇选人有过失,他们在对承揽人的选择有严重过错,选择了没有资质的木工张某,所以能承当30%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廖某夫妇让房子装修工程留给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承包,即使装修工人工作时出意外,他们也不用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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