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村“作头”装修之雇佣与承揽
1 浅论农村“作头”装修之雇佣与承揽 作者林红 顾吉 单位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转型、居民居住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产生家庭装修的快速下降 同时因装修人员在工作时受损而导致的争议也随之增加。基于经济、习俗等方面的考虑请“作头”装修在农民特别普遍由于多为口头合同以及简单的书面协定造成无法确定住户与装修人员之间属于这种司法关系在私法操作中多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两者之间的缘由。本文从作者实际参加的范例出发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定义、 理论里的差别为引 尝试预测在农村 “作头”装修活动中 如何明确业主与装修人员之间是属于雇佣的法律关系也是承揽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装修、雇佣、承揽 一、引言 2009 年 7 月周某的楼房需要装修按照农村习俗邀请赵某为工匠“作头” 召集华某等人为其住宅进行装饰(木工部分)装潢材料由周某提供赵某等工匠提供相关软件。2009 年 7 月 21 日华某在锯割木板过程中右臂内溅入铁丝受伤被连夜赶到医院救治经检测为八级伤残。
2010 年 3 月华某诉讼周某要求返还各项损失 18万元。本案的关键是华某与周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即是雇佣关系也是承揽关系。 第一种意见华某与周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赵某仅是召集跟推荐对方进行装修活动 且与对方同工同酬。 赵某、 华某为周某装修房屋且由赵某支付报酬属于雇用关系。雇员在投身雇佣活动中遭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①。 第二种意见指出华某与周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赵某与华某之间 2 不存在直接掌控、支配和从属关系华某的工作时间、期限均有赵某决定周某在木工活全部完毕后支付费用对周某而言其所提出的是全部木工共同提供的木工劳动成果。因此华某与周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受雇关系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实践中常常能看到 又非常易于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笔者尝试预测在农村“作头”装修活动中能够认定差异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意义。 在罗马法上承接为劳力的出租属于赁借贷契约的一种规定为承揽赁借贷。 《法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的判例也将承接视为租赁的一种属于劳动力租赁。 《德国民法典》则按照承揽的特征将承接独立于租赁规定为与租赁契约并立的一类合同仍然划分承揽与雇佣。
《日本人民法典》采取德国刑法的违宪例也将承接作为与出租、借贷、雇佣及委托等不同的一类独立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也将承接合同成为独立有名合同加以规定。 一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本文讨论的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我国宪法已对雇佣关系做出直接要求法律实践中通常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理解为宪法对于雇佣关系的隐性规定。即“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以及标示范围内的制造经营活动以及其它劳务活动雇员的情形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以及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雇用关系指雇主在投身雇佣活动中与雇员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 二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效 3 定作人给付工资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效定作人给付工资的协议。承揽包括生产、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承揽关系是指定作人与承接人基于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
三、在法学理论上区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两种非常独特的社会关系 分别起源于罗马法时代的劳务租赁、工作物租赁。随着资本主义的建立跟发展它们渐渐从租赁关系中逃离出来并不断发展跟深化雇佣关系与承接关系的不同之处也越发的显著。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初衷不同 雇佣以直接提供劳务为原因 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收益。承揽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效为原因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效的方式。 (二)两者主体之间所处的实力不同 在雇用关系中员工与雇员具有肯定的人身依附性 即雇员在必须程度上能服从雇主的管控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接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备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首要是借助自己的科技力量跟意识来完成工作两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三成本承担者不同 雇佣关系中履行中所产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负担通常是由接受劳务的雇员承担。 承揽关系中履行中所造成成本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接人分担除非花费是因为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产生的。 四报酬支付手段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向员工支付费用仅相当于劳动力的价钱。
承揽 4 关系中定作人因承包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费用该数额除了包含劳动力价格仍涵盖任何的一些工本费等。 三、在实务上农村“作头”装修区分雇佣关系也是承揽关系。 随着民众居住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产生家庭装修的快速下降家装过程中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因装修人员在工作时受损而导致的争议时有出现。基于经济、习俗等方面的考量请”作头”装修在乡村或者非常普遍。在出现不幸伤害事件时因无法确定住户与装修人员之间属于这种法律关系 是雇佣关系也是承揽关系 导致无法确定责任而且伤者未能获得足够的赔偿。 笔者尝试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综合判定业主与死者之间属于这种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也是承揽关系。 一当事人之间或许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当事人之间是调节从属而是独立平等关系 笔者认为这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质意义。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员工之间实力是不公平的员工进入从属地位在雇员控制、支配、指挥下建立工作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和承揽人两者是公平的承揽人具备独立建立工作的权力。正是基于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 对雇佣关系跟承揽关系实行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但是实际生活中雇员也具备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定作人也能对承揽人的工作做出详细的指示并现场指挥 如何判定两者呢 1、雇员的自主性与承接人的独立性。 雇员的自主性是有限的员工通常要在雇员指定的工作地点、时间范畴内选用提供的劳动工具或系统劳动过程要遵循劳动纪律。 承揽人则带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视状况在选定地点或其它场合工作、可以在要求期限内的其他时间完成工作通常是自备工具在工作步骤中无劳动纪律的约束。 5 具体到农村 “作头 “装修活动中 考虑到装修活动原本的特殊性装修地点通常由买方指定不能仅此就判定装修人员自主性受到限制使得认定存在雇佣关系。应当综合考量工作地点的选定、时间范畴内选用提供的劳动工具或系统劳动过程要遵循劳动纪律等原因的决定权究竟在顾客也是装修人员原本如在大多数决定权在买方则能考量认定雇佣关系反之则考量认定承揽关系。 2雇主的控制权与定作人的监督权。 雇佣关系中雇员可以建立一系列的规则跟机制来约束雇员可以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作出安排可以随时对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方式进行修正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失误享有处分权如扣奖金、 警告、 训戒等 雇员应当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对劳动成果进行必要的监管检查 但不得影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不具处分权只能按照协议的要求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有权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总之雇主的控制权是逐步的、强制性的定作人的监督权则是限于劳动成果也有不必定被接受的。 具体到乡村“作头“装修活动中我们应该关注业主是倾向于对人装修人员也是对物装修的成果控制。业主对人的控制主要体现为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的不可抗辩性的安排无论对错装修人员均无法按照执行业主对物的掌控主要体现为对装修成果非常关注而忽视成果的形成过程。因此业主偏重于对物的掌控则首先考量承揽关系反之则考量雇佣关系。 本文案例中死者华某与周某素不相识其系赵某召集而来具体从事何种木工活动亦必须赵某安排。 工作地点的选定、 时间范畴内选用提供的劳动工具或系统 劳动过程要遵循劳动纪律等原因的决定权主要在“作头”赵某手上业主偏重于对物装修成果的掌控。 6 因此华某与周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系统、限定工作时间 在雇佣关系中装修中木工是承揽还是雇佣装修中木工是承揽还是雇佣,生产工具通常由雇主提供惠州装修公司,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
在承揽关系中家居装修,承揽人是通过自己的设施、技术跟劳动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效所以承接关系中生产工具通常由承揽人提供。具体到农民”作头”装修活动中仍然通常有顾客指定工作场所但这是由装修活动原本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能仅凭业主指定工作就此认定存在控制、从属、支配地位还是需要综合探讨生产工具的提供者工作时间、时限的决定者、工作状况的考核者、装修材料的提供者或者决定者等原因其中生产工具的提供者工作时间、时限的决定者为首要考量原因。 本文案例中生产工具的提供者、和华某工作时间、时限的决定者均是赵某因此可以判定华某和周某之间地位是公平的不存在控制、从属、支配。 三是定期缴纳劳动工资或者一次性结算劳动酬劳 在雇用关系中, 以劳务活动为动机 雇主向员工支付费用仅相当于劳动力的价钱雇主通常按期直接向员工支付劳动工资是否已经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效不是决定支付费用的决定性因素。承揽关系中以劳动成果为原因 定作人因承接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费用通常是在完成并考核合格过后一次性结算劳动工资。 本文案例中周某并非按期直接支付让华某工资而是在木工工作完成以后一次性和赵某结算工作费用之后又由赵某依据华某工作时间等原因考核后进行支付。
四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回顾二者差异 雇佣关系指“从事制造经营活动以及其它劳 7 务活动”承揽关系指“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效”两个概念一个强调劳务活动一个强调工作成效。因此协议的标的是劳务活动也是劳动成果构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质意义。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务活动为原因多表现为连续性提供劳务而在承接关系中以劳动成果为原因多表现为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本文案例中周某所重视的应当是全部木工以及赵某、华某共同提供的劳动成果 属于以劳动成果为原因 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四、律师建议。 在本文案例中法官最终判决认定周某与华某非雇佣关系仍然并不意味着周某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甚至导致本身损伤的 定作人不分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以及选任有过错的应该分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所谓选任有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带有严重过失如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而选任。
业主明知装修活动原本带有肯定的危险性理应寻找信心较高的专业团队进行施工。其将相关装潢项目交给资信较低的农村”作头” 就必须承担较高的健康注意与监管义务。 笔者建议 1、装修房屋最好选任那些合法有许可的公司装修房屋并签署书面的装修合同仍然比请农民“作头”装修所必须的成本更高但请装修公司装修还是顾虑多多。 首先确定了房东与装修公司两者是生产承揽的法律关系而非雇佣的法律关系 同时减少因未能判定属于这种法律关系而形成的成本。其次相对于农民“作头”装修装修公司更专业、装修队伍最稳固这样才能确保保修的品质。最后装修公司比农村“作头”更有实力当装修出现原因时也能得到妥善的缓解。 8 2、如确有需要请农村的”作头”装修房屋装修业主需要与“作头”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确定约定是承包而非雇佣和假设产生事件责任的承当方式 同时积极做到与装潢装修活动安全规定相适应的注意与监管义务如提出装修工人佩戴与工作相关的健康防护用具、注意工作环境的干净等有条件的可以投保分担成本。
作者林红顾吉单位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 152 号国际商务中心 1208 室邮编 2144312011-08-31 注释 ①、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华民初字第 0116 号民事判决书. 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民终字第 1323 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崔建远著 《合同法》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合同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郭明瑞主编 《合同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4、王玉玺、仉玉良 “浅谈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异同” 北大法宝 2008
居众装饰,始于1996年,专注于新房装修,旧房改造、设计施工等领域,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设计甲级,施工壹级的资质。(需要设计装修的业主,可以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报名,装修顾问将会贴心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