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装修监理合同新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立项批复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项目应附承包人承揽项目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类型
承包范围:
0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0$元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协议组成程序以及:
()本合同条款书
()中标公告书
()投标书以及附件
0()本协议合同条款
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程序
0()图纸及作法说明
0()工程量清单
0()项目价格单或预算书
0双方就本项目签署的接洽,变更等口头合同或程序视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
七,本条款书中有关语句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合同协议》分别具有他们的定义相似.
八,承包人向承租人许诺按照协议承诺进行施工,竣工并在品质保修期内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分包人许诺按照协议承诺的时限和手段支付协议给付及其它应收款的总额.
十,合同生效
协议签署时间:年月日
0合同订立地点:
0双方承诺本协议自生效.
00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程序
第1条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双方另有承诺,补充,修改外,应具备本条所具有的定义:
1.1协议条款:指承租人与承包人按照刑法,行政规章要求,结合详细项目实际,经协调达成一致看法的协议.
01.2发包人:指在合同书中承诺,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收款项目款项能力的当事人或者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1.3承包人:指在合同书中承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备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者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监管和协议履行的代表.
0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并获得对应工程设计许可等级证书的单位.
0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施工并取得相应工程代建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1.7项目师:指本工程施工单位委托的总监理项目师或分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权力由承租人承包人在协议条款中承诺.
01.8项目: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承诺的承包范围内的项目.
01.9合同款项:指承租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承诺,发包人用以收款承包人根据协议承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总额.
01.10追加合同款项:指在协议履行中发生必须减少协议价款的状况,经承租人确定后按估算合同款项的方式减少的协议价款.
01.11费用:指不包括在协议价款之内的应该由承租人或承包人分担的经济收入.
01.12工期:指发包人承揽人在合同书中承诺,按总日历天数(比如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0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承诺,承包人起初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承诺,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项目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1.1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必须的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比如原项目建成图及供本项目选用的施工图及对应文字表明).
0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采用项目施工的场所或者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选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01.17书面方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比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01.18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具备约定所应分担的责任.
01.19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只是自己的过错,而应由他们分担责任的状况导致的实际负担,向他们要求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期的规定.
0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避免的妨碍本协议履行的公正情况.
01.21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合理开始时判断(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判断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下午开始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假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下午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至时间为当天24时.
第2条协议程序及理解顺序
2.1本协议程序互相理解,互为证明.双方承诺组成本协议的程序及优先理解顺序如下;
()本合同条款书
0()中标公告书
0()投标书以及附件
0()本协议合同条款
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程序
0()图纸及作法说明
0()工程量清单
0()项目价格单或预算书
2.2当协议程序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妨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调化解.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施工的项目师做出解释.双方协调不成或不批准负责施工的项目师的理解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的承诺处理.
第3条协议程序选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刑法,标准及细化
3.1本协议文档使用英语母语文字书写,解释和证明(如碗需选用其它语言文字时双方自行商定).
3.2本协议程序适用的刑法,法规;国家的刑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规章及相关要求对本协议具备约束力.结合本项目类型,需进一步明示的司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条例及有关要求:
3.3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产修缮及住宅建筑的标准和完善适用于本项目.结合本工程方法,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中国没有特定标准,规范的个别有:
应由发包人在日内向分包人指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在日内按规定要求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提出使用国内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英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建立施工工艺所产生的成本,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图纸及作法说明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做法表明内容,时间及套数:
承包人应该减少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成本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及做法表明的保密规定
0因采用保密原则所产生的成本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承诺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背承诺并有确切证据说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产生负担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代价赔偿.
4.3承包人私自发包人答应,不得将本项目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到期后,除承包人存档必须的图纸及做法表明外,应将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归还给发包人.
4.4使用国内图纸的规定及价格的承担:
04.5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项目师及有关工人进行项目检测时使用.
二,双方的通常权利和义务
第5条工程师
5.1发包人委托对本项目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的监理项目师性名:职位: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在推进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口头方式告知承包人.
5.2在协议履行中,发生阻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力或义务的事故时,负责施工的项目师应根据协议在其权力范围内理智客观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的承诺处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项目师姓名:职务:
(1)本项目如建立施工,发包人委派工程师的权力不得与施工项目师交叉,其具体职权:(2)本项目如不采取施工,发包人派驻的项目师应负责本协议的全面履行.
第6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托项目师代表,行使合同承诺的自己的权力,并可在觉得必要时终止委派.委派和收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方式告知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项目师还应将委托和终止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终止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
0工程师代表在项目师授权范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其他书面方式的邮件,与项目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项目师代表向其发出的其他书面方式的邮件有问题时,可将此函件提交项目师,工程师应进行核实.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0除项目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对方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其他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口头方式发给项目主管,项目总监在盖章上达成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听到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得到书面告知,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迅速得到书面告知的,承包人应于项目师听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确立书面告知提出.工程师在承包人指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书面指令已被确定.
承包人觉得项目师指令不正确,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项目师指出修改指令的口头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更改指令或持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告知承包人.紧急状态下,工程师提出承包人立刻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然异议,但项目师决定仍持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正确产生的追加合同款项和给承包人产生的负担由发包人分担.延误的工期相应延期.
本款要求相同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协议承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承诺的其它义务.由于项目师能够按协议承诺履行义务致使工期拖延,发包人应承担拖延导致的追加合同款项,并处罚承包人有关索赔,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改项目师,发包人应起码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告知承包人,后任项目师再次行使合同文件承诺的前任工程师的权力,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项目经理
7.1承包人聘用的项目总监的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07.2承包人根据协议发出的通告,以口头方式由项目主管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盖章上达成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0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项目师根据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态紧急且能够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主管应该采用保证员工生命和项目,财产安全的紧急对策,并在实行方法后48小时内向项目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一人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追加合同款项,相应延后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成本,不延期工期.
07.4承包人如必须替换项目经理,应起码提前7天以口头方式告知发包人,并未经发包人批准.后任项目主管继续行使合同文件承诺的前任项目主管职权,履行现任项目主管的义务.
0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调,建议更改其觉得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双方承诺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
(1)对应该并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妨碍施工的障碍物清除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施,家具,陈设等采用特定遮盖保护机制;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铺装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施管道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类管道资料的时间及内容:
并对资料真正性负责;
(5)由发包人申请的施工审批证及其它所需手续,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核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明确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方式发给承包人,进行当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0(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它系统管线的维护及与邻近的其它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对应成本:
0(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0(10)双方承诺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它工作:
8.2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个别工作委托承包人申请的内容:
并承担对应费用.
8.3发包人无法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拖延或给承包人产生负担的,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关索赔,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两人承诺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
(1)按照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许可等级和销售擅自的范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项目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
报经工程师确定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收费的计算:
(2)向项目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条例和规定,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选用的灯具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周围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选用的灯具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5)对本项目需夜间施工的详细规定及成本的计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主任部门对施工场地的出行,施工噪音,环境维护和健康生产等监管要求,需要申请的手续:
并以口头方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因此出现的成本.但因承包人的责任产生的赔偿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道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树木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提出及成本承担:
凡因承包人的责任导致的处罚或其它收费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构造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系统管道升级,改造等项目需要明确根据图纸及做法表明的规定施工,未经项目师同意,承包人不得随便改变作法;
0(9)非建筑构造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系统管道升级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图纸及做法表明的规定施工,未经项目师同意,承包人随便拆,改原建筑构造,防火墙,增加应力,随意扭转管线走向等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损失;
(10)已建成项目已经投产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开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之后,凡因承包人问题导致的受损,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问题导致的损毁,其恢复责任由发包人分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强调的特定保护规定及成本的承担:
(11)双方承诺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
0(12)双方承诺由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9.2承包人无法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负担的,承包人追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进度方案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预案)和进度方案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天内给予证实或要求设置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要求口头意见的,视为同意.
0群体项目中单位工程贷款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依据承租人提供图纸及做法表明的时间,按单位项目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预案)和进度方案的提出:
10.2承包人应该按项目师确定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项目师对进度的检测,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核实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项目师的规定要求完善机制,经项目师确定后执行.因承包人的缘由引起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人无权就完善机制要求追加合同协议.
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该根据合同书承诺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承诺的完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方式向项目师指出延期开工的原因和规定.工程师应该在接到延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迟完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答应承包人提出,工期相应延期.工程师不答应推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立延期完工要求,工期不予延期.
11.2因发包人问题不能根据合同书承诺的完工日期竣工,工程师应以口头方式告知承包人,推迟竣工日期.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因逾期开工造成的索赔,并对应顺延工期.第12条暂停施工
0工程师指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口头方式提出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在强调要求后48小时内确立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该按项目师提出中止施工,并及时维护已建成程.承包人实行项目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口头方式阐述复工要求,工程师应该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问题导致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产生的追加合同款项,赔偿承包人因此导致的负担,相应延后工期;因承包人问题导致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成本,工期不予延期.
第13条工期延误
13.1因以上问题导致工期拖延装修施工协议,经项目师确定,工期相应延期:
(1)发包人无法按协议条款的承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0(2)发包人无法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支付项目预收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3)项目师未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4)设计变更和项目量减少;
0(5)7天内非承包人问题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运累计达到8小时;
0(6)不可抗力;
0(7)双方承诺或项目师批准工期延后的其它状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形出现后14天内,就拖延的工期以口头方式向项目师指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给予告知,逾期不予确认也不要求设置意见,视为同意延期工期.
第14条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应该根据合同书承诺的完工日期或项目师批准延期的工期完工.
014.2因承包人问题不能根据合同书承诺的完工日期或项目师批准延期的工期完工的,承包人分担赔偿责任.
0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竣工,双方协调一致后应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承包人为确保项目品质和健康实行的举措,发包人为提前建成提供的理由包括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款项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工程质量应该超过合同书承诺的品质标准,质量标准的评估以国家或市场的品质检测鉴定标准为根据.因承包人问题项目品质达不到承诺的品质标准,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015.2双方约定在制造样板及样板间,作为品质鉴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做法表明的要求加工,经项目师考核合格后,由双方一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
15.3双方对项目效率有分歧,由双方同意的项目品质检验机构检测,所需花费及由此产生的负担,由责任方分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按照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016.1承包人应努力遵循标准,规范,图纸及做法表明的规定或者项目师根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项目师的检测检验,为体检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016.2工程品质达不到承诺标准的个别,工程师一经看到,应提出承包人清理和再次施工,承包人应按项目师的规定改建和再次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问题达不到承诺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再次施工的成本,工期不予延期.
016.3工程师的检测检验不应妨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测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成本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后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款项由承租人承担,相应延期工期.
016.4因项目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问题出现的追加合同款项,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上面验收
17.1双方承诺项目具有隐蔽条件或超过中问验收的部位:
对此类部位高于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检查装修公司,并在隐蔽或后面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告知项目师考核.通知以及隐蔽或后面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打算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考核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持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项目师限定的时间内设置后再次验收.
017.2工程师不能及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指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达到48小时.工程师能够按以下时间强调推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怀疑验收记录.
017.3经项目师考核,工程品质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做法表明等的规定,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项目师现在信任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持续施工.
第18条再次检验
0无论项目师能否进行考核,当其规定对现在隐蔽的项目再次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测后再次覆盖或恢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因此出现的所有追加合同款项,赔偿承包人负担装修公司,并对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分担发生的所有成本,工期不予延期.
第19条工程试车
19.1双方承诺必须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施及系统管道项目的范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
19.2设备及系统管道修理,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告知项目师,通知以及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出为试车提供必要的理由.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及时参与试车,须在起初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指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达到48小时.工程师能够按以下时间强调推迟要求,不参与试车,应怀疑试车记录.
019.4设备及系统管道修理,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承包人,通知以及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规定,承包人按提出做好打算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因为设计问题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发包人应提出设计单位设置设计,承包人按设置后的设计再次修理,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拆装,拆改及调试的所有成本和追加的协议给付,工期相应延期.
(2)因为系统生产问题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由该系统采购一方负责再次购置或维修,承包人负责清理和再次调试.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维修或再次购置,拆除及从新调试的成本,工期不予延期;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此类各项追加合同款项,工期相应延期.
(3)因为承包人施工的理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承包人按项目师提出再次修理,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拆装,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延期.
(4)试车费用除在协议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
0(5)项目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项目师现在信任试车记录,承包人可持续施工或申请开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项目建成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提出在项目建成验收前进行或必须承包人配合时,应遵照承包人批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五,安全施工
第20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循住房改造及项目发展健康生产有关监管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健康监测人员予以推进的监管监测,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策略,消除事件弊端.由于承包人健康原则不力导致事件的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成本,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面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队员进行健康教育,并对别人的健康负责.发包人不得提出分包人依照安全监管的要求进行施工.因发包人问题造成的健康事故,由发包人分担相应责任及产生的成本.
第21条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施,输电缆路,地下管线,密封防水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周围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项目师指出安全防护策略,经项目师认可后实行,防护策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存储,运输,使用)及选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方式告知项目师,并要求对应的健康防护策略,经项目师认可后实行,由发包人分担安全防护机制费用.
第22条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损失及其它健康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告知项目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处置,由事件责任方分担发生的成本.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件责任有分歧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界定处理.
六,合同款项与支付
第23条协议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项目的协议给付由承租人承揽人根据招标公告书中的竞标报价在合同书内承诺.非投标项目的协议给付由承租人承揽人根据项目经费书在合同书内承诺.
023.2经双方承诺,本协议给付采用形式确认.
(1)固定费用合同.合同款项中包含风险范畴及成本价格的判断方式:
在承诺的成本范围内合同款项不再调整.但承诺风险范畴以外的协议给付调整方式承诺为:
(2)费用加奖金合同.有关费用加奖励的形成及判断方式:
(3)可调价协议.合同款项调整原因以及以下内容及调整方式:
(a)司法,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制度特点制约的协议价款;
(b)北京市住房改造项目定额管理处拟定的费用调整;
0(c)7天内非承包人问题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运累计达到8小时;
0(d)双方约定的其它原因:
023.3双方承诺采取可调合同款项的,在两人承诺的调整原因出现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问题,金额以书面方式告知项目师,工程师确定调整数额后成为追加合同款项,与项目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告知后14天内不予告知也不要求设置意见,视为即将同意该项调整.
第24条工程预付款
024.1双方承诺项目预收款时间:发包人向分包人代付工程预收款金额或占合同款项余额的比重:
扣回项目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
024.2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项目款,承包人在承诺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告知,发包人收到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预付,承包人可在听到告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承诺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垫付同期应付款的按揭利率,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25条工程量的确定
025.1承包人应向项目师递交已建成程量报告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作法说明核查计量已完毕程量,并在确认计量前24小时告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方便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合理,作为项目款项余额的根据.
0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定,作为项目款项支付的根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告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无法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025.3对承包人超过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和因承包人问题导致返工的项目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026.1在确定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分包人垫付项目款的方法和时间:
按本协议条款第24.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项目款(进度款)同期进行.
026.2本协议条款第23条明确调整协议价款,第33条项目更改调整的协议给付及其它条款中承诺的追加合同款项,应与项目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026.3发包人达到承诺的收款时间不垫付项目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收款的告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付款合同,经承包人批准后可推迟支付.协议应严格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定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存款收益.
026.4发包人不按本协议承诺支付项目款(进度款),双方又未签订延期付款合同,导致施工只能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给材料系统的,应要求在发包人供给材料系统一览表内(附件二)对于本合同附件.
0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系统,并向承包人提供品牌合格证明,对其品质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系统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承包人,由分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027.3发包人供货的材料配件,承包人派人参与清点后由承揽人妥善保管,发包人垫付相应保管支出.因承包人问题出现缺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告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配件的存放,丢失损毁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系统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承诺发包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承担责任:
(1)材料设备价格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全部差价;
0(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放弃接收保管,由承租人运出施工场地并再次采购;
0(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厚度,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对应数额;
0(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址;
0(5)供应总量超过一览表约定的总量时,由发包人补足;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额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个别运出施工场地;
0(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分担因此出现的保管支出;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违约由此产生的承包人伤亡,造成工期拖延的,相应延期工期.
0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系统选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测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选用,检验或试验成本由发包人承担.
027.6发包人供给材料系统的结算方式:
第28条承包人采购材料配件
028.1双方承诺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系统效率负责.承包人在材料系统到货前24小时告知项目师清点验收.
0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系统与设计或标准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按项目师提出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产品,承担因此产生的成本,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延期.
0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配件在选用前,承包人应按项目师的规定进行检测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选用,检验或试验成本由承包人承担.
028.4工程师看到承包人采购并选用不具备设计或标准规定的材料系统时,应提出由承包人负责清理,拆除或再次采购,并承担产生的成本,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延期.
028.5承包人应该选用代用材料时,应经项目师认可后才会选用,由此增减的协议给付双方以口头方式议定.
028.6由承包人招标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厂或供应商.
第29条材料的样品及样本
029.1双方承诺,双方其他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述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
029.2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选定的材料种类需提供指定的样式,色调和型号的样品或样本:
029.3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复核后一同封存,作为材料供给和开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具备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第30条材料试验
030.1双方承诺对上述材料需要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它实验(比如保温,冻溶,强度测试等):
0(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
0(2)属应作毒性反应实验的材料:
0(3)其它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
030.2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此类各类材料实验,但不符合专业检测条件的可委托
进行试验,试验成本由发包方损失.
030.3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中止采购,凡已招标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及时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产生的各类价格总额,由招标方负责.由分包方或设计单位选定的材料经检测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费用.
八,工程变更
第31条工程设计变更
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项目设计进行更改,应提早14天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公告.变更超过原设计改造,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再次审核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更改的对应图纸及做法表明.承包人根据项目师发出的更改公告及有关规定,进行以下更改:
(1)设置项目有关个别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0(2)增减合同中承诺的项目量;
0(3)改善有关项目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0(4)其它有关项目更改必须的附加工作.
0因更改使得合同款项的增减及产生的承包人负担,由承租人分担,延误的工期相应延期.
0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项目设计进行更改.因承包人私自更改设计产生的成本和从而造成发包人的间接损失,由承包人分担,延误的工期不予延期.031.3承包人在施工中强调的有效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做法表明,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批准.未经同意私自修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成本,并退还发包人的有关索赔,延误的工期不予延期.工程师批准用于承包人有效化建议,致使发包人似乎而直接或间接获取利润,所产生的成本分摊和利益的分享应由承租人与承包人自行约定.
031.4工程设计更改,双方均应主动申请注销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更改洽商的规定实际履行.
第32条其它变更
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提出更改项目品质标准及产生任何本质性更改,由双方协调应对.
第33条明确变更价款
033.1承包人在项目变更确立后14天内,提出更改项目款项的报告,经项目师确定后调整协议给付.变更合同款项按以下步骤进行:
(1)协议中已有适用于更改项目的报价,按协议已有的报价变更合同价款;
0(2)协议中只能类似变更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位变更协议价款;
0(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更改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要求合理的更改费用,经项目师确定后执行.
033.2承包人在两人确立变更后14天内不向项目师指出变更工程款项报告时,视为该项更改不涉及协议给付的更改.
033.3工程师应在收到更改工程款项报告之日起14天内给予告知,工程师无正当原因不确定时,自更改项目款项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更改工程款项报告已被确定.
033.4工程师不答应承包人要求更改价款,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的承诺处理.
033.5工程师确定降低的项目更改价款作为追加合同款项,与项目原值同期支付.
033.6因承包人本身问题造成的项目更改,承包人无权提出追加合同款项.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0第34条竣工验收
034.1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尽内容,时间和份数:
034.2发包人收到建成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得到认同或要求设置意见.承包人按规定设置,并承担由本身问题导致设置的成本.
034.3发包人收到分包人送交的完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要求设置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034.4工程开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开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建成日期.工程按发包人提出更改后利用竣工验收的,实际建成日期为承包人设置后提请发包人复核的日期.
034.5发包人收到分包人开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担负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034.6双方承诺上面交工项目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其验收文件按本协议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
034.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提出个别单位项目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署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0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未利用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试图使用时,由此产生的品质原因及其它想法,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35条竣工结算
035.1工程开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承租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清晰的核算资料,双方根据合同书约价格款及本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款项调整内容,进行项目竣工结算.
035.2发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开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查,给予证实或要求设置意见.发包人确定开工结算报告后告知经办银行向分包人垫付项目开工结算货款.承包人收到开工结算货款后14天内将建成项目投产发包人.
035.3发包人收到开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原因不垫付项目开工结算货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工行信贷利率借贷拖欠工程尾款的本息,并推卸违约责任.
035.4工程开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再次向承租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核算资料,造成项目开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项目竣工结算货款不能按时借贷,发包人提出交付项目的,承包人应该交付;发包人不提出交付项目的,承包人分担保管责任.
035.5发包人承揽人对项目开工结算款项发生纠纷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的承诺处理.
第36条质量保修
036.1承包人应按司法,行政规章和国家及本市对于项目品质保修的有关要求,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项目在品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036.2双方承诺在项目建成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详细时间及要求: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成为本协议附件.
十,违约责任,索赔和质疑解决手段
第37条违约责任
037.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承诺的因发包人不足额支付项目预收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本协议条款第26.4条款约定的因承租人不及时垫付项目进度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本协议条款第35.3款承诺的因发包人不垫付项目核算款,应承担的责任:
(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它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并处罚因其赔偿给承包人产生的经济负担,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负担金额或转账违约金的判断方式分别为:
037.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协议条款第14.2款承诺的因承包人不按合同书承诺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本协议条款第15.1款承诺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合同书承诺的品质标准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承包人应分担的其它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分担违约责任并处罚因其赔偿给发包人产生的经济负担.赔偿发包人花费总额成借贷违约金的判断方式分别为:
03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提出赔偿方再次履行协议时,违约方分担上述赔偿责任后仍应持续履行协议.
第38条索赔
038.1当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索赔时,要有正当维权理由,且有损失事故出现时的合理证据.
038.2发包人无法按协议承诺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出现失败或者应由发包人分担责任的其它情形,造成工期拖延和(或)承包人不能尽快获得协议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负担,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口头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出现后28天内,向项目师发出维权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项目师指出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负担的赔款报告及有关资料;
(3)项目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偿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得到答复,或提出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赔偿条件和证据;
(4)项目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偿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提出,视为该项损失尚未认可;
(5)当该损失事故继续进行时,承包人应该阶段性向项目师发出维权意向,在赔偿事故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后损失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协议(3)装修施工协议,(4)规定同样.
038.3承包人未按协议承诺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出现失败,给发包人产生经济负担,发包人可按本协议条款38.2款明确的期限向承包人要求赔偿.
第39条争议解决类型
039.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协议时出现分歧,可以妥协还是请有关经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妥协,调解以及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承诺同意按下列第种方法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0(2)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0(3)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庭提起起诉.
03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形的,双方都应持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持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造成协议确已难以履行,双方合同中止施工;
(2)调解规定中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0(3)仲裁机构提出中止施工;
0(4)法院规定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条工程分包
40.1本项目总包人同意承包人发包的部分工程内容:
分包施工单位为:承揽人应与承包人签署分包协议.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承包项目的其他个别分包.
040.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所有项目转包给别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项目肢解之后以承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040.3工程分包不能减轻承包人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管工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分包单位的其他赔偿行为或过失造成工程侵害或给发包人产生任何代价,承包人分担连带责任.040.4分包项目款项由承揽人与承包单位核算.发包人私自承包人答应,不得以其他方式向承包单位垫付各种项目费用.
第41条不可抗力
041.1双方结合本项目作为不可抗力的约定:
041.2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理由下快速采用方法,尽力避免负担,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用方法.工程师指出必须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停止施工.不可抗力事件开启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项目师通报受灾状况和负担情况,及预计清理和恢复的成本.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出现,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状况.不可抗力事件开启后14天内,承包人向项目师提交清理和恢复费用的即将报告及有关资料.
041.3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成本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式依次承担:
(1)工程自身的损伤,因工程损坏造成第一人人员死伤和财产伤亡或者运至施工场地采用施工的材料和待调试的组件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员工损失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担负相应费用;
0(3)承包人机械装置失灵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0(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项目师提出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控人员及保卫人员的成本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拆除,修复成本,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延期.
041.4因协议一方追讨履行合同后出现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减轻迟延履行方的对应责任.
第42条保险
42.1被改造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申请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旧有效,未申请保险的项目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员工及第一人人员生命财产申请保险,支付保险成本.
042.2运至施工场地内采用项目的材科和待调试系统,由发包人申请保险,并垫付保险成本.
042.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宜委托承包人申请,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42.4承包人应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申请意外攻击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员工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装置开具保险,支付保险成本.
042.5保险事件出现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积极实行必要的举措,防止比如增加损失.
042.6本项目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申请的保险事宜及支出: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43条担保
043.1发包人承包人因为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相互提供上述贷款,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署贷款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回款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发包人按协议承诺支付项目款项及履行协议承诺的其它义务.
(2)承包人向承租人提供回款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按协议承诺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双方承诺的其它担保事宜:
043.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提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对应责任.
第44条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1发包人提出使用专利科技或特定工艺的内容:
发包人负责申请对应的报送手续,承担申请,试验,使用等费用.
044.2承包人要求选用专利科技或特定工艺的内容:
经工程师认可,由承揽人负责申请核定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
044.3未领取其他手续,擅自使用商标技术侵害别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予以承担对应责任.
第45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045.1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按照有关司法,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承租人承包人一同要求维护计划,并未经文物管理部门的核准后实行,其价格由发包人承担.
045.2在施工中看到地宫,古建筑遗存等碑刻及文物或其它有墓葬,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及时保护好当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告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揽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及时维护方法.发包人分担由此产生的成本,顺延延误的工期.
045.3在施工中按照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监管部门初步判定,施工场地某头部可能藏有重要遗存或墓葬庙宇筑墓室并要求认真发掘时,承包人应以口头方式告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告知后48小时内得到书面告知.因发掘古物或墓葬庙宇筑遗存产生的诸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延期.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答应.工程师不赞同承包人的口头报告,但实际显然挖掘出特定文物或墓葬庙宇筑遗存,所产生的各类成本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延期.
045.4施工中看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到毁坏,责任者予以承担特定责任.根据历史论著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监管部门初步判定施工场地其实藏有重要遗存或墓葬庙宇筑墓室,但回填中无法实行挖掘和对应保护机制,致使文物或墓葬庙宇筑遗存受损,责任者予以承担对应责任.
45.5施工中看到制约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告知项目师,同时要求处理思路,工程师收到处理计划后24小时内给予认同或要求修正计划.发包人分担由此产生的成本,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看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46条合同解除
046.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协议.
046.2发生本协议条款第26.4款情形,停止施工达到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项目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终止协议.
046.3发生本协议条款第40.2款允许的状况,承包人将其承揽的所有项目分包给别人还是肢解之后以承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
046.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协议:
(1)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能够履行;
(2)因一方赔偿造成协议无法履行;
0(3)双方约定的其它问题:
046.5一方依据46.2,46.3,46.4款承诺提出终止协议的,应以口头方式向他们发出终止协议的通告,并在听到通知前7天告诉他们,通知前往我方时协议终止.对订立合同有分歧的,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的承诺处理.
046.6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已完毕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维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提出将自有机械装置和员工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下所产生的成本,并按协议承诺支付已开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发货或终止订货协议,不能免除的款项和因买家,解除订货协议产生的成本,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按时退货产生的负担由责任方分担.除此之后,有过失的一方必须退还因协议终止给他们产生的代价.
46.6合同终止后,不阻碍两人在协议中承诺的结算和清理协议的效力.
第47条补充条款
双方按照有关司法,行政规章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经协调一致后,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做进一步详细化承诺,并设置,完善,补充协议如下:
第48条合同终止
048.1除本协议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协议所有义务,竣工结算货款余额完毕,承包人向承租人交房竣工项目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048.2合同权利义务中止后,双方必须遵守诚信信用的准则,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9条合同份数
049.1本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两人分别保存一份.
049.2本协议副本共份,发包人保存副本份,承包人保存副本份.附件一:
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占地(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尺寸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确保(项目名称)在适当选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项目品质管控规定》和《房屋建筑项目品质保修方式》,经协调一致达成项目品质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及双方承诺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品质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本工程改造和装修的项目,双方承诺具体品质保修范畴及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项目实际建成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项目,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效率保修期.0双方按照《建设项目品质管控条例)及有关要求,结合本拆除及装修项目承诺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结构改造项目为:年;
02.房屋防水改造项目为:年;
03.装修工程为:年;
0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改造项目为:年;
5.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06.室外的上下水和社区公路等市政公用项目为:年;
0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司法,法规,规章的管控要求和双方承诺,承担本项目品质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产建筑的保修责任.
02.属于保修范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承诺期限内派人维修,发包人可委托其别人员修理.
03.发生紧急救援事件(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爆炸通知后,应及时赶到事件当场检修.
04.对涉及结构健康的品质原因,应当依照《房屋建筑项目品质保修方式》及其它有关要求,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控机制;由原设计单位以及具备特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要求保修计划,承包人实施保修.
0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价格由产生品质缺失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承诺的其它项目质量保修事项:
本项目品质保修书成为施工协议附件,由施工合同转包人承揽人在开工验收前两人一同签署,其有效时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居众装饰,始于1996年,专注于新房装修,旧房改造、设计施工等领域,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设计甲级,施工壹级的资质。(需要设计装修的业主,可以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报名,装修顾问将会贴心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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