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装修不合格,未经验收但未入住,能否主张质量赔偿?
【案情简介】
一、2014年11月15日,原告小李与上诉装饰公司签订《武汉市家庭户型装修施工合同》,合同承诺,小李将其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的楼房全房水电、三个柜子、墙面磁砖,以及刷腻子粉和乳胶漆等项目交于该企业装修,合同总价款23500元。工期自2014年11月17日开工到2014年12月30日竣工,共43天。
二、双方承诺工程装修款在每一部分工程竣工后分四期交纳。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进场装修,小李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8日向装饰公司支付第一期、第二期装修款7200元、9400元。
三、第三期工程竣工后,小李与装饰公司项目效率现象出现争议;小李主张施工存有质量原因未能验收,未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装饰公司则由于小李不配合验收且已付第三期款而停止施工。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期间,小李并未要求装修公司再次施工。现,小李已入住该房屋,后经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仍未签署一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处罚质量损失。
【讨论问题】
小李要求返还赔款的恳请能否获得鼓励?
【简要观点】
不能得到支持。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小李跟装饰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武汉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承诺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晰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力跟义务的协定室内装修公司,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时,适用建设项目协议的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请求免除建设施工协议的,应予支持。(一)明确声称或者以情形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之要求工程未竣工备案能否进行装修工程,小李跟装饰公司因后期工程的品质现象出现分歧,装饰公司在未收到小李前期装修款时,拒绝再次施工,小李主张终止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该协议于装饰公司收到小李诉状之日的2016年1月28日解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处建设项目施工协议争议纠纷适用宪法问题的理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初验,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个别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力的,不予支持”。前期项目未验收前十强装修公司,小李主张已装修的个别存在品质现象,申请法律判定后再收回申请,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能够利用鉴定结论予以界定。小李主张前期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承诺的证据不充分工程未竣工备案能否进行装修工程,同时,小李已经使用了装修工程,其主张装饰公司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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