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装修公司拖8个月未开工,业主起诉获赔3个月损失
地产法律知多D第30期:给村民住宅装修房屋,坦洲镇一家装修公司超期9个月依然没有完工。在他们两次写下承诺书,两次都爽约后,业主黄女士起诉到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装修公司该赔业主多少钱?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二审宣判。
■装修新房遇装修公司延期
黄女士是珠海人,早年间在广州坦洲镇海伦堡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2015年9月,黄女士打算装修新房,与坦洲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以施工包工、部分包料的方式,在60天内完成对住宅的装修装修,工程造价为6.3万元。
黄女士一家人急着想住进新房,因此不仅约定60天装修期外,还承诺当没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工期应当如期完成,如有一方败诉或非法解除合同时,须向另一方支付协议金额2% 的违约金。合同承诺的竣工日期2015年11月22日到了后,黄女士却发觉装修公司进度相当慢。
为此,装修公司负责人余某在2015年12月2日写了一份承诺书,在列明进度的此外,承诺在2015年12月20日完成施工并清理卫生退场。如期未完成,每天按300 元支付让黄女士做赔偿。然而,余某到期依然没有完成施工。
■业主终审获判3个月租金损失
转眼过去了3个月,2016年2月29日,余某再次递交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6年3月13日前全部完成,移交业主验收。如果没有如期完成装修新房,按项目款5%赔偿给房主,业主保留追究原协议的法律责任。
忍无可忍的黄女士起诉至法庭。“房子直到2016年8月22日都无法入住,一家人在外租房住了9个月,房租价格跟另请员工完成剩余项目的成本,都必须由装修公司来出。”黄女士向装修公司索赔3万余元。
近日,市中院结合案情及依据公平合理的要素,终审驳回装修公司垫付黄女士7500元。这7500元是法官量刑的3个月租房损失装修公司没按合同竣工,高于余某2016年2月29日承诺书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遭遇损失要及早采取对策
黄女士的房子原本承诺在2015年11月22日完成装修, 但等到2016年 8月 22 日依然没有完工,拖延了9个月,法院仍然只起诉装修公司赔偿3 个月的单价损失?
市中院终审认为,装修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工,确实会导致黄女士居住成本的负担,且黄女士也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败诉后,对方必须实行合理手段阻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合理手段迫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索赔要求返还。
因此,黄女士在装修公司赔偿 (严重延误工期)时装修公司没按合同竣工,应立即实行合理手段阻止损失的扩大。而装修公司多次违背协议约定、承诺,但黄女士没有及时对装修公司的赔偿行为实行合理手段,由此引发的缩减损失部分,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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