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公告
重庆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 渝建〔2010〕 126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公告 各乡镇(自治县) 城乡 建委, 工程质量监管机构, 工程改造、 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建委《关于完善住房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的复函》 (渝建发〔2007〕 226 号, 以下简称 226 号文件) 于 2008 年 1 月 1 日执行期间, 住宅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逐步完善, 但也存在执行状态参差不齐、个别项目不开展 226 号程序规定的状况。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 提高项目品质水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房屋项目均要根据 226 号程序规定执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要求(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项目) 。 其中, 给排水、电气、 智能化安装工程设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建筑规范》 的规定;给水管线要设定至房间、 厕浴间及生活厨房,暗敷配管应在项目建成验收前做好标识; 厨房和生活露台应设置供水支管装修公司, 采用同层渗水系统的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 户内应按每位房间的用途设置对应的电力设备和智能化系统线路。
二、 初装饰住宅项目发展单位在向设计单位委托项目设计任务时,应一并明确房屋项目初装饰设计内容及规定。 自 2008 年 1 月 1日以来家装公司, 应委托初装饰设计而已委托的, 工程改造单位要及时委托设计单位补足、 修改制定施工图设计,并按要求提交施工图审查。 初装饰住宅项目不符合初装饰竣工验收细则规定的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建成验收, 不得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要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要求的有关内容编制房屋项目施工图设计程序, 做到设计有效, 减少浪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明确审批, 对已按初装饰竣工验收要求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的, 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施工单位应严密按照设计程序中严格的初装饰等内容进行铺装,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修改要按设计更改及监管文件建立手续, 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审核合格后, 方可实施。 设计程序确认的全部项目内容完成后, 方可提交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逐步查验项目完成状态及品质情况, 不符合初装饰验收要求的, 不得签署验收意见。 三、 各乡镇(自治县) 城乡发展主管部门要重视对初装饰住宅项目设计、 施工、 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看到已执行初装饰住宅项目有关规定的工程改造、 设计、 施工图审查、 施工、 监理等单位,要督促其迅速排查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规定, 对已关停完善的, 不得办理其施工图设计程序审核备案或项目建成验收审批手续。 同时, 要明确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对责任单位和员工给予处分。 市城镇 建委将加强督查力度, 对已按规定实行住房项目初装饰验收的区县, 予以公布批评。 四、 本公告自上发之日起执行。 226 号程序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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