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于住宅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是很多会员常常咨询的一个问题装修,企业会员的解释与司法监管机关的解释长期存在分歧,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为你们简要分析一下。
一、 新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
1、在《企业财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有如下规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风险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购入价款、相关费用、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情况前所产生的能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建造该项资产超过预定可使用情况前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形成。”
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判定的疑问”规定如下:
“对符合房产原值计税的房屋,不论或许记载在财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须根据住宅原价计算征收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结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税务政策要求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要求给予调整或再次评估。”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告》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修建楼房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住宅不可分割的橱柜、高档家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置江门装修公司,一律撤出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新建住宅进行首次装修中,凡属于住宅不可分割的橱柜、灯具、中央空调、地砖、门窗、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施等装修费用,属于让房子这项资产超过预定可使用情况前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在财务结算上需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残值,缴纳房产税。
二、旧房改扩建重新装修费用
1、《企业财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经费,符合本原则第四条规定的确定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最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费用才能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原则第四条规定的确定条件的,应当在出现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企业财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费用有如下规定:
“固定资产的后续费用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升级建设经费、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经费,满足本原则第四条规定确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竣工前装修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更换的个别,应缴纳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原则第四条规定确定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出现时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下列要求,对于房屋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必须给予资本化,增加房产的虚增价值固定资产竣工前装修费用,对于旧房的维修费,应该在出现时计入当期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确立房屋附属装置和配套设备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保持跟增加房屋的选用功能或让房屋满足设计提出,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施等,无论在财务结算中或许单独记账与结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改住宅附属装置和配套设备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对应系统跟设备的价值;对附属装置和配套设备中易脱落、需要长期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告》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房屋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政策要求,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屋现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屋原值的,不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都是为提高房屋的选用功能,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需要计入房产原值;更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应该按加新减旧的形式计入房产原值;对附属装置和配套设备中易脱落、需要长期更换的零配件,维修和替换时对于维修费计入当期利息,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租入房屋出现的装修费
1、在《企业财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对于“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有如下规定: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成本,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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