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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我做清包施工的,活没干完,不把干了,应该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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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装修公司前十强,案涉工程要进行而已进行招投标程序,应为无效。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协议无效,但改造项目经建成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依照协议承诺支付工程款项的,应予支持。”该条出于对承包人支付项目款请求权的限制房屋装修竣工结算表,设置了“建设项目经考核合格”的前提条件。前述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可依照订立原协议时发展行政主任部门公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项目量清单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主要是在因增减工程的特点、标准不宜适用原协议承诺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原协议承诺不明无法适用的状况下选用的结算工程款方法。而本案工程却进行了设计更改,但未完工程并不存在下列情况,故须依当事人约定进行核算房屋装修竣工结算表,因此,案涉施工协议却无效,但要成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根据。案涉工程未经竣工初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请求借贷工程款进行辩护。本案中,实业公司主动同意在发展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状况下向建筑企业借贷剩余项目款家装装饰公司,故须依照施工协议承诺结算工程款项。根据鉴定结论,已完工程造价为1300万元,双方确认实业公司已向建筑企业借贷工程款800万元,故实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500万元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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