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建成备案_合肥房产竣工备案_房屋建成验收标准
房屋迟延交付纠纷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相当常见一种案件方式,此类案件仍然进入一种居高不下的态势,这与开发商普遍迟延交付房产的大环境有非常重要的关系。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尽管这类犯罪所能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有限,但即使业主不能通过协商获得奖励的话,往往能有很多顾客起诉规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犯罪的特征在于精装修房屋竣工备案,案情简单,举证容易,数额普遍不高。但是本人在经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了这种案件的一些新的特征,值得业主注意。
以往笔者所关注的迟延交付房产中的楼房均属于毛坯性质,在开发商完成开工验收备案之后,即被认定为符合交付标准。所谓取得建成验收备案的住宅,简单而言,就是毛坯房状态。一般而言,法院能在审议开发商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的收楼时间以后,对住宅是否存在迟延交付的行为进行评定。至于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而开发商没有证据说明现在通知居民可以交房的情况,笔者另外谈论。这里只对于商品房是否具备交房条件作一简单列举。
但是,如果开发商出售的是属于精装修性质的房子,其住宅交付标准都必须能够判定呢?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中是这种表述的,“商品房竣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考核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我们从该条文字面含义里即可以判明,这种表述的涵义在于,告知开发商和居民双方,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经验收合格”。请注意,笔者使用了“前提条件之一”的说法,因为验收合格是国家有关法律作为商品房这一特定商品条例的更几乎交付条件,但并不是说即使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就必须具备了交付条件。这里仍必须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或许有任何交付条件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的几乎精神,在不遵守宪法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以承诺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力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合法合理的协议所确认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购买的是精装修房屋,那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为此可能需要有所体现,即在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定中承诺精装修房屋的交工标准,内容涵盖精装修的程度、家具电器的品类、厨房卫生间用品的材质等。这种对于精装修房屋的承诺,正是开发商与居民两者就商品房交付条件的特定承诺,这种约定区别于大约的商品房交付只要满足竣工验收备案即可的理由,属于更高要求的交付条件。从协议内容探讨,开发商不仅需要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而且仍需要完成协议承诺的所有装修和购买服装家电的义务,才具备合同所承诺的交付条件。
然而,笔者在新近审结的一个迟延交付精装修房屋的案件中,却发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定结果。该案经过了区法院的终审、中级法官的重审并且高级法庭的上诉,三级法院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此类第三条约定的内容,结合开发商提供的完工验收备案,认定讼争商品房符合了交付条件。而作为协议附件中注明的精装修交工标准一节只字未提,既未在事实查明中有所体现,亦已做实体认定。本来属于交付精装修房屋哪个装修公司比较好,法院的裁定仍导致了毛坯房状态就可以交付的结果。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购买精装修房屋的房主权益能够获得保护,也为居民选购精装修房屋时法律成本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规定。《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标准示范文本,无论在挑选毛坯房还是精装修房屋时均选用同一版本,文字内容里并无明显差异。业主在挑选精装修房屋时需要非常注意到关于“交付标准”的内容,如果只是有“商品房竣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交付”的内容是完全不够的,必须在补足协议以及合同附件中承诺严格的商品房精装修交付条件。尽管依据现在情况,开发商提供的协议文本内容不擅自业主进行更改,但业主也必须在知道以上内容的状况下,才能够考虑签署协议,否则业主自身的权益能够保证。另外,业主在房产时仍需保留开发商的宣传手册、广告等内容以体现其精装修交房的承诺,这些却可以成为法院宣判时的证言使用。
当前的环境下,开发商对于业主而言,是非常强势的,业主在保护本身权益方面难度较大,需要应对风险在先,避免出现争议期间,再收集证据精装修房屋竣工备案装修哪个公司好,造成时间较长而无法举证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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