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项目初装修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公共建筑项目初装修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共建筑项目初装修质量监管和审批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北京市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监管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的楼房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验收的公共建筑项目,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建筑项目实施初装修验收备案,是指公共建筑中餐厅、娱乐室、会议厅、写字间、客房等,按设计程序跟协议承诺范围以上的地面、楼(地)面、顶棚、内地板等两侧完成初步装修项目,符合规范规定和质量标准家装,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后向省、区(县)建委备案监管部门申请初装修验收备案。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公共建筑项目中,屋面工程、外墙墙面、楼内公共活动场所及公用设备等均须按设计程序跟协议要求的内容装修竣工备案,完成所有装修工程,达到使用条件。 第五条 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项目装修竣工备案,应在设计程序跟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要求。 公共建筑项目实施初装修的部位跟项目要超过上述规定: 一、楼(地)面工程的初装修,应完成墙面基层;有保温要求的地面,应按要求进行蓄水试验。 二、顶棚工程中按设计程序要求完成初装修项目的内容。吊顶施工及外墙内的机电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可以纳入精装修项目。
三、墙体完成外墙抹面或基层找平工程。 四、内门、窗工程要完成设计程序要求内容,如预留洞口不加装门、窗的,应标出预埋件的位置。 五、给水、排水、供热完成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公司,并按要求进行通球、通水、灌水、压力试验。 六、暗敷设的电力线路按设计程序完成,并按要求进行绝缘、接地等必要的试验。 七、通风空调工程管道风口安装在户内。 第六条 公共建筑工程完成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项目内容且组织了对附建人防工程、电梯项目的验收,并经过规划、公安消防等部委的考核出具了认可(批准)文件,建设(开发)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组织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后,可将住宅进行转让、出租,使用单位能对初装修的房子进行精装修,但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发展(开发)单位按《北京市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监管暂行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15日内向建委备案监管部门申请北京市公共建筑项目初装修验收备案(备案程序内容见附件一)。 第七条 精装修工程完工前,建设(开发)单位要按要求去工程品质监督机构申请精装修工程监管注册证件,并收取监督管理费。 第八条 精装修工程需要建立发展(开发)总监管负责制和监理总承包制。分包单位的监理质量跟有关施工技术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管控并汇总归挡。
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楼房精装修完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组织考核,并申请复核手续。建设(开发)单位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改建项目建成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总包、分包)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使用个别需要与已进行精装修的项目部位隔离,并设定安全防护。同时,按《北京市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监管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15 日内向省、区(县)建委备案监管部门申请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精装修竣工验收备案(备案程序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条 质量监管机构要按《北京市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工作试行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项目效率监督总站负责理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核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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