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期满已开工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律师365整理|2018-10-30| 20754人看过
装修合同到期员工因此是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过此外也需要注意到装修公司 自然竣工,国家在相关的刑法体系当中规定了几种工期应当顺延的情况,比如说之所以协议期满没有完工是因为发包方提出了协议当中并没有约定去的其它项目,然后由于天气等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才导致工期没有按时完成。
一、装修合同期满已竣工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主要看合同内容,如果协议内容有相关赔偿或惩罚条例,那依照协议申请就可以了。
如果协议里面有承诺,那么装修公司限期未完成装修就证明你们违反了协议承诺,因此装修公司必须分担违约责任,可以提出降低装修费、赔偿因延迟导致的索赔。根据《合同法》的细则,违约可能造成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承诺一方败诉时需要按照违约状态向他们垫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承诺因败诉产生的索赔补偿额的估算方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索赔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诉讼机构给予提升;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代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诉讼机构给予合理降低。当事人就应否履行承诺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需要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承诺以及司法直接要求,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装饰,但当事人也可以承诺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宪法直接要求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二、工期应当顺延的行为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提出承包人增加项目量,因而可能造成工期的降低。这种情况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之后必须从工期中缴纳,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协议承诺的时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协议承诺的时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各种施工需要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它因素造成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停工的,则停工之后必须从工期中遭到扣除。
①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地上和地下的障碍消除、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② 施工所需各种手续、批文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等);
③ 地质勘察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项目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协议中均承诺发包人按项目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项目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造成的工期拖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总包人与承包人在监理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装修公司 自然竣工,通常存在发包人将个别项目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项目、空调工程等直接承包给别人施工,或者提出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行为。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两者其实因监理衔接不当导致工期拖延,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拖延责任。
6、工程质量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建成前,当事人对项目效率产生纠纷,工程品质经评估合格的,鉴定之后为延后工期期间。对项目效率的评估是否成为顺延工期的原因,主要以项目效率能否合格成为衡量标准。如果项目效率经评估是合格的,则要将鉴定之后成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即使工程品质经评估不合格,则工期不必须延后,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拖延的惠州装修公司,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延后。比如出现洪水、暴雨过后未能施工,工期延后。
也就是说,除刑法条例的几种可以自动顺延的情况之后,其他是因为装修队的缘由才出现合同到期没有及时开工的话,装修公司需要能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对让业主造成的相关花费进行补偿。再者来说,正常状况下两人达成的装修合同当中,就必须对协议期满没有完工的相关责任是有承诺的,一般能先根据两人的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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