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宅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告
渝建发〔2013〕1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宅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规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房屋项目交付质量水平,现决定对房屋项目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推进精装饰装修外的其它房屋项目(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项目)均须执行本公告要求。
二、初装饰住宅项目,除须具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完善》(JGJ298 -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规定外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规定,还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住宅套内的卧室、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隔热、防潮要求的楼地板要根据设计提出完成防水、防潮措施。套内的楼地面能只完成路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楼板,顶棚刮腻子。跃层楼梯及围墙,在设计无规定时家装设计装修公司口碑哪家好,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建成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机制。
(二)住宅套内的屋顶要修改排水支管并加装与选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用同层排水设备的浴室、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住宅套内供水管线应设置不超过一个用水出口,并按设计规定沿管线方向预留用水房间屋顶下凉、热水管线的穿梁或穿墙套管。
(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取导管布线并暗敷。住宅要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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