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装修律师: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与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张雷律师:竣工验收和完工结算,按照先后顺序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品质或许合格,这决定了能否想支付项目款;一个是工程款的准确金额,解决的是多大的难题。这两个环节,既想要业主公司与装修公司的协调,也可以在施工协议中单方约定“默示竣工”和“默示结算”的协议。以以下一则案例,予以解读。
案例分析:
2008年03月06日装修公司与房东公司签署《装修施工协议》,约定装修公司承接业主公司的健身房装饰工程,采取固定价格按实结算的核算模式。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竣工结算后支付到合格项目的95%,余5%作为保障押金,分三年付清。合同的承包范围包含:3-5楼练习场、6楼宾馆跟办公室、1-6楼卫生间、2楼浴室房。
(张雷律师:扣留的工程款押金需待保修期满后能够提出业主公司垫付,期限已去就上诉物业公司追讨将不会得到鼓励。承包范围有多处,装修公司向业主转移占有工程时,应当注明转移的范畴。)
关于竣工验收,合同中承诺“具备开工验收条件,装修公司按国家项目建成验收有关规定,向居民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建成验收报告,业主公司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3天内组织验收并得到同意或要求更改意见……业主公司在收到装修公司提交的完工验收报告3天内无正当原因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更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未被核准,即可申请结算手续。”
(张雷律师:组织竣工验收,既是业主公司的权利,也是业主公司的义务。因为只是竣工验收合格,装修公司才有权向顾客公司主张工程款。业主公司组织验收后,发现项目效率不合格,可以提出装修公司修复。因此物业公司就分担两项合同义务,一是组织考核,二是出具验收结论。为了避免房东公司拖延不申请验收,本份合同中承诺了“默认竣工验收”的协议,如果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和建成验收报告并且送超过业主公司,则该“默示竣工验收”条款能约束双方当事人。)
关于竣工结算,合同中承诺“工程完工报告经居民公司认可后3个工作日内,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核算资料,双方按实进行项目开工结算;业主公司收到装修公司提交的完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料后7个工作日进行核查,给予证实并且要求更改意见,如不要求更改意见都不签字确认,则可视为买方公司默认结算报告。业主公司约定确定竣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料后30天内应按承诺支付到项目总造价95%。”
(张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装修竣工结算表,在承诺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确定了“默认结算”的有效性,因此该条承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装修公司可以采纳这些承诺维护自己。)
工程竣工后,2008年05月22日,装修公司致函给业主公司,称未于2008年04月21日、25日以书面竣工报告提请了房主公司组织验收,但业主公司并未作安排。现将项目结算书递交给卖方公司,请求立刻审查。但卖方公司收到该邮件后,并未及时回应。于是,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裁定业主公司垫付工程款52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自2008年04月28日起算到2008年08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张雷律师:按照装修公司的表述,业主公司不组织考核,不审查竣工结算文件,已经具备了协议中承诺的“默认竣工验收”和“默认结算”装修设计,业主公司必须依照装修公司提交的核算程序支付项目款。该笔工程款为了是装修公司计算下来的,所以其造价很有可能高于实际的造价。)
为了说明自己向房东公司递交了开工验收资料,装修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录像资料。但业主公司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认同,法院经播放审查后觉得录音材料中并没有业主公司声称收到竣工资料的内容。因此对装修公司主张业主公司不组织考核视为验收合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又由于工程未经验收,故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提交的核算资料,无法对于判断装修价款的根据。
(张雷律师:先验收,解决效率现象;再结算,解决尾款的难题。本案中由于装修公司没想提供证据说明现在向房东公司递交过竣工验收报告,故两个“默认”条款却已被法庭采纳。建议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装修 公司,约定送达地址的协议,再引入EMS邮寄的方法固定证据。)
为了说明业主公司现在实际占据使用系争工程,装修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房东公司在网络里的宣传资料,装修公司自行用电脑录制的当场视频资料、业主公司的宣传册,还有公证人员对房产经营状况拍摄的图片所递交的公证书。法院指出装修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尚未确立了清晰的证据链,可以说明最迟至2008年06月01日业主公司就现在实际经营,整体使用装修房屋了。同时法庭仍认为,业主公司仍然抗辩部分住宅已使用,但使用跟占有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自装修公司进入监理场地后,业主公司就早已实际控制了系争房屋,在法律里以形成对系争发展项目的总体占有。
(张雷律师:业主公司的非法使用,意味着对项目效率不能再强调其他诉讼,工程未视为验收合格;意味着没有办理开工验收手续,以迁移占有建设项目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借此竣工日期来确认业主公司的应付款日期跟逾期付款起算点。)
因为“默认结算”条款没有被法官判定可以使用,故两人当事人未对工程的造价形成过合意。现两人当事人对项目总价也能够签订一致看法,法院就需要进行法律审价,并以税务审价意见对于确立工程款的根据。同时,装修价款通过法律审价才给予明确,故装修公司提出借贷逾期利息的仲裁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业主公司按照审价结果扣除未付钱装修竣工结算表,向装修公司垫付工程款35万元。
(张雷律师:是否应该进行法律审价,标准是项目造价是否确认。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利用竣工结算的形式确立了项目造价,或者根据“默认结算”的协议默认了收款文件的费用,就没有必要进行法律审价。本案中,既无当事人的合意,“默认结算”又难以适用,故必须司法审价。)
201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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