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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改建、装修工程改造项目消防验收许可申请(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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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理由,可要求申请: 一、改建、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对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发展项目建成后向递交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 1)建筑总长度多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且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运动、休闲场地,医院的急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2)建筑总长度多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且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制造生产工厂。 3)建筑总长度多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三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儿童游艺室等房间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区楼。 4)建筑总长度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中小班级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集体宿舍。 5)建筑总长度多于五百平方米且大于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饭馆、茶馆、咖啡厅。 6)设有第1项至第5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改造项目; 7)除市级外,各市(区)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宽度达到五十米不少于五十四米的别墅建筑发展项目。 9)单体建筑总长度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制造、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和专用机场、码头。 10)易燃易爆气体和液态的钢瓶站、供应站、调压站(包括加油站、居民住宅区瓶组间等)。 11)属于支队审批权限所列改造项目(不含市直重点单位内的改造项目)的总体或局部装修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外部装修工程审查,均由辖区分局负责。 12)其他审查范围内的改造项目的总体或局部装修工程审查,均由辖区分局负责。 二、、改建、装修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小型工人密集场所跟特殊项目(见消防验收受理范围)外的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进行开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办理材料

各单位加盖印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发展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上各单位加盖公章,有关该项目的完工蓝图一套(图纸按A4规格折叠);未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发展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印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消防产品的采购证明、检验报告、认可证件、出厂合格证。

供货证明上各单位加盖印章,其余加盖生产单位公章;需提供带有防火性能提出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采购证明、检验报告、认可证件、合格证;装修审核意见书中涉及的A级以下的装修材料检测报告、合格证、阻燃制品标识。

加盖检测单位盖章。

加盖各自单位盖章。

盖建设单位盖章;未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发展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盖章;未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发展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装修工程需提供水电验收合格意见书,盖建设单位盖章;未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发展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签上申请人姓名。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只能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行政审批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人签名或收据,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签上代理人姓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科技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和从业许可材料等,加盖单位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

如:加油站、其他有防雷要求的场所,需提供气象局颁发的防雷检测合格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建设项目消防验收许可

1. 申请。申请人需要去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立案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

) 找到对应事项提出申报,上传电子材料并递交确认。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复核无误后,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立案,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方式的,接件审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议,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审核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及当场测试,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人员在全部审议环节完成后做出复审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承诺的形式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家装设计,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申请步骤见图2《改建项目消防验收许可网上申请流程图》。

2、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

1. 1. 申请。申请人需要去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立案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

) 找到对应事项提出申报,上传电子材料并递交确认。

2.受理。接件审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审理决定;申请人符合注册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方式的,予以立案,出具《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方式的,接件审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遭到受理。

3.审查。网上立案时建设单位进行抽号,未抽中的直接打印《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备案表》;抽号抽中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议,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核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人员在全部审议环节完成后做出复审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通过,网上公示合格的公告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4.领取结果。未抽中的现场盖业务受理专用章;抽中的申请人按约定的形式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盖业务受理专用章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3 改建、装修工程完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申请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建设项目消防验收许可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提出申报,提交注册材料。

2.受理。接件审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审理决定;申请人符合注册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方式的,予以立案,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方式的,接件审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遭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议,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审核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及当场测试,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人员在全部审议环节完成后做出复审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承诺的形式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房屋装修,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改建项目消防验收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2、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提出申报,提交注册材料。

2.受理。接件审理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审理决定;申请人符合注册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方式的,予以立案,出具《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方式的,接件审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遭到受理。

3.审查。网上立案时建设单位进行抽号,未抽中的直接打印《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备案表》;抽号抽中的,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议,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核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人员在全部审议环节完成后做出复审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予以通过,网上公示合格的公告结果;不予通过的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出具《建设项目建成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4.领取结果。未抽中的现场盖业务受理专用章;抽中的申请人按约定的形式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盖业务受理用业章或《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批复查意见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3 改建、装修工程完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申请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服务行政中心(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公安消防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小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定发展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将消防设计程序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经警方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改造项目,未经依法审查以及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查该项目施工资质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发展项目获得施工资质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项目发展消防科技标准应该进行消防设计的改造项目建成,依照以下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

(二)其他发展项目,建设单位在复核后必须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进行抽查。

依法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改造项目,未经消防验收以及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发展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发展项目建成后向递交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占地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长度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南站候车室、客运渡轮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酒店、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低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运动、休闲场地,医院的急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制造生产工厂,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低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儿童游艺室等房间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区楼,中小班级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饭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特定发展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并且在发展项目建成后向递交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职工密集场所的改造项目;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宽度达到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地铁出行、隧道项目,大型电力、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和专用机场、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态的钢瓶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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