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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项目未完工如何明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是依建设方工程师确认的项目量记录 还是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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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如果项目未完工如何明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是依建设方工程师确认的项目量记录 还是自行委托评估 12 问题二百汤 外发包是否形成违约 另外 该个别装修造价是否要从总价中拿出 怎样来确认这部分项目造价 20 问题二百六十八 在省外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中标 但承包内容为总价承包。施工过程中因为长期的项目量变更 导致施工单位风险降低巨大 从法律里能够保护施工单位的权益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 20问题二百六十九 建筑业企业在投标时以公司利润为基准将投标分为“盈利标”、“保本标”、“亏损标” 某施工单位大量没有承建项目 经测算如果不承接项目的话 则应对人员、管理人员工资、机具、料具的闲置亏损比投“亏损标”的损失更大 所以决定投“亏损标”。请问某施工单位所投的“亏损标”是否因超过公司效率而无效 21 问题二百七十 按照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采用综合价格及项目量清单计价的价格形式 合同承诺的协议给付为综合价格固定 工程量按实结算 合同还承诺 原投标价不变 新增项目和总量、原清单中有单价的依照原清单 原清单中没有单价但有诸如项目的 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原清单没有类似工程时 由监理单位要求 业主审查后确认。

请问 相对于投标时清单项目 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增项 合同款项是否可以调整 综合单价如何考量 22 问题二百七十一 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及工作员工放弃在项目联系单及相应签证上盖章 承包人委托快递公司快递送来回的形式将项目联系单及对应签证送到发包人 如果发包人拒收的话 怎么办 22 问题二百七十二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要求从发售招标程序之日至截至投标书递送日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但有些招标人为了弱化外地的投标人往往将此时间压缩 致使外地投标公司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编制标书 如3日、4日等。再如关于投标保证金 一般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为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但有些招标人硬将投标保证金提高至100—200万元。请问 遇到此类状况法律对招标人有无处罚的要求 23 问题二百七十三 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写字楼空调工程投标 并委派某代理企业代理 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某施工单位中标 并按投标程序规定缴纳了16万元中标服务费 招标程序规定主要设施为进口 交货期为4个月 但招标后买方就协议给付进行多次磋商 后某房地产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请问 中标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正规权益 是否可以提出招标人赔偿 赔偿的工程有什么 因个别进口配件已采购 23 问题二百七十四 某项目经过投标 某施工单位 在采购过程中 建设单位未压价 中标后进场施工 在签署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时 建设单位都试图要求二次压价 某施工单位不予认可 所以双方已签署书面的改造项目监理合同 现工程主体已逾封顶 建设单位亦根据约定按施工单位未完工程量进行付款 因未签订建设项目监理合同 施工许可证未办证 工程不能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此种情况下 某施工单位必须采用哪些方法进行面对 需要搜集的材料主要几类 月度报量建设单位恶意涨价 拖欠进度款 则月度进度款利息如何判断 24 问题二百七十五 在施工过程中 建设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月报量却有签收 并且进行了核量 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延迟结算 施工单位是否主张以发展单位每年批准的月报量进行相加作为最后结算值 25 问题二百七十六 某施工单位利用虚假许可与单位名称与发展单位签署共建项目协议 工程竣工后经考核质量合格 某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单位发现某施工单位出具许可与单位名称后提出以物品抵充工程款且将货品的折价明居众于市场价 作为施工单位要怎么处置 26 问题二百七十七 某个人同时挂靠甲、乙两家建筑企业 并以丙、乙两公司名义承包改建单位的同一项项目的1 两个标段分别以丙、乙两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签署了两份建设项目监理合同 标段工程未建成并已结算完毕但建设单位已收款结算款。2 标段的项目正在施工中 并且未支付一定工程款。请问 1、如果发展单位不支付1 标段的项目结算款 某个人能否可以停止2 标段的施工并终止第二份合同 2、如果不可以 如何向发展单位主张1 标段的项目款 26 问题二百七十八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料发包人拒收 如果以宾馆发传真形式 传真发出多少天起初计算项目款的本息 发包人为了推迟完成项目 第五部分对于工程结算标准跟工程量的确认 问题二百四十二 施工图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请问1 施工单位能否可以提出改建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图纸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会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将施工图设计程序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专员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程序审议的详细办法 由国资委建设行政专员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程序私自审查同意的 不得使用。”但是如同我在上面的原因中观察的一样 施工图纸未经审批同意的改造项目施工协议的就是效力待定的协议 合同并不是必定无效。更为重要的是 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的条例 建设项目施工协议无论是合理或者无效 只要改造项目效率合格 施工单位均可要求改造单位支付项目价款。因此施工图纸未经审核同意并不影响施工单位请求改造单位支付项目价款的物权。 这个原因问的太专业是对于项目审价的难题。要解答这个原因 首先应知道审价机构在审价时是以怎么成为审价依据的 通常状况下 审价部门是按照竣工图来进行审价的 并不是以施工图来进行审价的 当然竣工图是以施工图为基础的。审价单位在进行审价的之后也不会去审查也没有义务到审查施工图纸是否经过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同时 竣工图成为审价的技术资料 所能体现的是发展项目重建中所产生的项目量 而发展工程改造中所产生的项目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并不以施工图是否经过经理部门的核查批准而改善。

因此 我个人觉得 施工图纸未经审核同意并不影响让以其为基础的竣工图成为审价的根据。 问题二百四十三 施工单位将建成结算文件递交给发展单位项目没有交付 但因为两人对工程款项尚未签署一致意见 所以两人再次完成结算 2005年9月10日 施工单位起诉规定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那么利息应该从8月1日起算还是9月10日起算 对于项目款的本息起算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严格的条例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项之日计付。当事人对收款时间没有约定以及承诺不明的下述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项目未实际投产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项目没有交付的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项目已投产工程款项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价款利息的计息原则上应该从应付工程款项之日开始起算 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承诺的 那么这个起算时间比较好确定。如果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 那么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确定的方法来处理 结合现象所述的状况 应该从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时间起算 即从2005年8月1日开始起算。 问题二百四十四 现甲、乙双方有一“房建施工协议” 甲方是建设单位 乙方是监理单位 实际有“黑白”两份 履行的是“黑”合同 在协议履行中 出现下列几种情况 “黑”合同承诺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5万元 而项目实际延误55天 如罚款 乙方将赔款甲方265万元。

2 交付的项目 甲方提出工程效率问题 乙方给予维修后 但卖方迟迟不予验收。乙方要求时甲方以这些条件拖延。3 “白合同”没有垫资约定 但“黑合同”有贷款承诺。请问 对于此类现象乙方应该怎样处理 这个原因看起来好像问题较多但实际上还是一个黑白合同的疑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对黑白合同的适用作了要求。《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发展项目予以签署的改造工程监理合同与经过审批的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审批的竞标合同成为结算工程款项的按照。”从这条要求可以断定黑合同的承诺并非无效 而只有在黑白合同中对项目价款的承诺不一致时 要以白合同的承诺为根据。下面对现象中的几种情况一一作答。 黑合同中对于对项目拖延的违约责任的承诺并不属于项目价款结算的界定 工程款项以及预付款 进度款和收款款 违约责任产生的索赔不是工程款项的界定。因此即使工程拖延是使得乙方所造成的 那么乙方应该根据黑合同的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现象所述的状况 乙方应该赔付甲方265万元。 下情况分别处理 建设项目经建成验收合格的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即此时可以让项目效率评估合格的日期成为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

由于承包人立即办理对项目质量进行评估 那么发包人就能够以故意以这些条件让项目未能利用验收来产生工期拖延。并且 依照《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条例 “建设项目建成前 当事人对项目效率产生纠纷 工程品质经评估合格的 鉴定之后为延后工期期间。”也就是说 工程品质经评估合格的 鉴定之后的工期损失由发包人来承担。 问题二百四十七 工程预付款在项目进度款中的扣回比例双方协议中未约定 实际处置中要怎么确定扣回比例 发包方在处理中规定100 扣回 承包方有哪些措施 通常状况下即使当事人使用的是99版改造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 约定了工程预付款 那么对项目预付款的扣回时间跟比例必须在专用协议进行承诺。99版改造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第24款规定 “实行项目预付款的 双方必须在专用协议内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跟数目 开工后按承诺的时间跟比例逐次扣回。” 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合同承诺了预付款的金额跟支付时间 而没有约定扣回时间跟比例的状况。如果 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扣回比例在协议中没有约定 在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工程价款付到协议承诺的项目价款的50 的之后 开始缴纳 逐月扣回。合同未约定 事后却已签署补充协定的 因协议有承诺进度款的垫付时间 只要发包人按时支付进度款 其单方面要求扣回100 预付款需要也无可厚非装修哪里好

问题二百四十八 最近看到“麦莎”台风袭击 工地上的机械装置遭到损坏 这会算不可抗力吗 可以向发展单位要求投保吗 如果属于不可抗力 承包方有什么代价可以要求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工程未竣工备案能否进行装修工程。”也就是说 不可抗力有下列几个特征 第一 该种情形的出现是现有条件下当事人不愿意预见的 第二 该种情形的出现在现有条件下当事人是能够防止的 第三 该种是状态的出现是现有条件下当事人无法避免的。第四 该种状态需要是理性存在的事实 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信念为转移的。 对于台风在过去由于当年的科学技术不够发达是不能预测的或不能准确分析的 但是在这次科学技术已经非常发达 在“麦莎”台风来袭几天以前 中央气象台已经做了预报 并且这个预报更具体 准确去了“麦莎”几时在何处登陆这些程度。因此作为发展项目施工协议的当事人来说 “麦莎”完全是可以分析的 不符合我国宪法对“不可抗力”要求不能预见这个几乎法律特征。并且 正是由于可以预见 所以当事人完全可以采用方法防止机械装置的负担。因此 我觉得遇到“麦莎”台风侵扰不属于不可抗力。 问题二百四十九 有一发展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向发展单位要求赔偿时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单不是明确的放弃签字 而是采取在签证单上达成“不答应追加” 有的设计更改使得的降低的工程项目理应加10万元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总额为10万元的签证单上达成只答应加1万元 面对这些状况 承包方该怎么解决 这个原因仍然不复杂而且却是我们在发展项目实务中常常能见到的现象。

建设单位的方法实际上是反对签证 只不过和一般情形下发展单位的放弃签证的技巧不同而已 通常状况下发展单位拒绝签证通常根本不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上签任何字也不提出其他看法。对于发展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单既不确认都不要求其他看法 一般当事人对于这些状况却有承诺 比较好处理。参考99版改造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通用协定第36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偿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已对承包人作进一步提出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同。”但是作为产生原因中发展单位这样方法的状况 示范合同没有规定 当事人也常常没有约定。我个人觉得 此时施工单位唯一的方法 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及时申报审价机构对该个别签证价款进行审价 并立即向建设单位要求异议。 问题二百五十 乙公司经招标取得了甲公司的一幢大楼的承建权 在甲乙双方承诺的施工工期期限内 乙公司仍已施工 甲公司将工程项目做了重大调整 工程建筑面积由10000平方米变为1000平方米 造价由1000万变为100万 甲乙双方所签署的共建项目协议并非约定甲方应向卖方赔偿因甲方的毁约行为让乙方所产生的负担 请问 乙公司损失的范畴有什么 按照非常完善的方法甲、乙两人必须对一些可以预判的赔偿行为的违约责任的承当作出确定的承诺。

问题中的丙、乙两人并没有对甲方将工程项目进行调整所产生卖方的代价 如何分担作出确定约定 面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要求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采购程序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签署协议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定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总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金。”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进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发展项目予以签署的改造工程监理合同与经过审批的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审批的竞标合同成为结算工程款项的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指与招标程序内容一致的协议 即一般说的白合同。从《招标投标法》和《司法解释》的细则来看 与招标程序内容不一致的改造项目施工协议并不是无效 但是 如果存在两份合同的状况下 在项目结算时需要以审批的中标合同为根据 而备案中标合同在内容上是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 因此 本质里是想以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成为结算的根据 而阻碍结算的内容就是《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实质性内容” 通说认为包含工期、质量、价款 此时依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协议实际上是不生效的 所以 我觉得与招标程序内容不一致的协议仍然不是全部无效 但是其中依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在没有改正之前就不出现效力 如果反对改正 那么这种违反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必须是无效的。

另外 备案合同中有关非实质性内容的个别 应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采购、投标程序的更改 相当于合同的变更 只要这些更改不遵守宪法、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这些更改必须是合理的。 第二 备案对发展项目施工协议效力的妨碍。 我在上面的原因中尚未观察过 备案并不是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生效的诉权 只是国家民事机构对发展项目重建的一种监督 因此 备案不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阻碍 没有备案的改造项目施工协议不会无效 无效的改造项目施工协议也不会因为利用了备案就会变为有效 有效的改造项目施工协议也不会因为备了案增加了效力等级 备了案的改造项目施工协议的效力也不肯定超过没有经过审批的改造项目施工协议。 综上 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效力需要是采购程序的要求比原因中所述的备了案的协议的要求效力高 非实质性内容部分的协议的效力需要是原因中所述的备了案的协议比招标程序的效力高。关于预付款的要求必须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划分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采购程序中对于预付款的要求必须是合理的。 问题二百五十三 2000年 我公司承包一个高速公路项目 2002年完工 我公司将其中一段分包给一个老板 工程款未缴纳支付让老板 2004年12月9日 。

现在老板找不到 20多个民工工资没领到 向我公司应。根据工人提供的考勤表 这些人是否在工地上干干了好多时间 应支付多少我们又不知道家装公司。我们该如何办 这个原因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难题《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农民工工资得到了非常的维护 该条要求 “实际施工人以承揽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上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上诉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非法承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问题中的农民工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所说的实际施工人 因此发包人对农民工也能分担责任 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项的范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结合现象所述的状况 发包人已经将项目款全部支付让了包工头 发包人就不再需对农民工承担责任 农民工应该上诉包工头讨要自己的薪水。 问题二百五十四 建设项目施工协议44 6款约定“合同终止后 ……发包人应该按协议承诺支付未完工程款项” 如果项目未完工如何明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是依建设方工程师确认的项目量记录 还是自行委托评估 对于项目量的确认在发展项目实务中的一般方法是 由施工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台账 建设方对施工方提交的项目量清单按照施工图进行申报 如果申领一致 建设方就会在项目量清单里签字 如果核定的工程量有出入 建设方和监理单位一旦对未完工程量再次检测和判断 如果仍达不成一致看法就须申请鉴定。

对于已建成项目的工程量的确认 如果有建设方工程师确认的项目量记录 说明发展单位跟施工单位对未完工程的工程量达成了一致看法 那么就可以根据建设方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记录来证实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如果没有工程量记录以及项目量记录没有得到建设方工程师的确定 则表明改造单位跟施工单位对未完工程量存在分歧 此时就必须两人一同委托有许可的评估机构进行检测。 问题二百五十五 对工艺、材料进行变更后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签了字 给予了证实 但注明仅对工艺跟材料的更改给予证实。请问 是否仍必须发展单位单独对造价进行确定 施工单位能否可以由此向发展单位进行维权 这个现象涉及到签证的详细操作文件工程未竣工备案能否进行装修工程。一般来说在发展项目施工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变更使得施工工艺跟材料产生了差异 那么施工单位一般能向发展单位报送一个签证单规定发展单位进行确定 这个签证单的内容包含设计更改采取了这种工艺跟材料包括由此提高的造价 建设单位除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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