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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住建部公布新版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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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7]2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完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展项目施工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颁布,制定了《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步骤中有何原因,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协议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项目施工协议当事人的接洽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司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颁布,制定了《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方便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表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协议书、通用合同条约和专用协议条款三个别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含:工程概述、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协议价格模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包括协议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协议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协议条款

通用协议条约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司法条例的细则,就项目发展的施行及相关事宜,对协议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协议条约共计20条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具体协议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品质、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系统、试验与检测、变更、价格调整、合同报价、计量与收款、验收和项目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质疑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宪法条例对项目发展的有关要求,也考量了发展项目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约是对通用合同协议原则性约定的明确、完善、补充、修改或自行约定的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及详细状况,通过双方的磋商、协商对特定的专用协议条约进行更改补充。在选用专用协议条款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1.专用协议条款的编号要与特定的通用协议条约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对专用协议条约的更改,满足具体发展项目的特定规定,避免直接设置通用协议条款;

3.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对于特定的通用协议条约进行改进、完善、补充、修改或自行约定;如无明确、完善、补充、修改或自行约定,则提交“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电缆和系统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发展项目的监理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发展项目大致状态,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并根据宪法条例要求跟协议承诺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及协议权利义务。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递交完整的核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约中承诺。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协议价格;

(2)发包人已收款承包人的货款;

(3)应归还的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任何项目效率担保形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协议给付。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监理人要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查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登记,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填写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已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颁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完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要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协议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约承诺的方法跟文件进行审查,或根据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颁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许可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署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要确定,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承诺,对未完合格项目进行核算,并借贷相应合同款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7天内,按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后付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最终缴交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后付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后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后付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登记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缴交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又已要求更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缴交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后付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发放最后结清证书。

(2)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领取最后付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后付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承诺办理。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行为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下述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在方案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协议承诺支付合同款项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畴〕第(2)项承诺,自行制订被废除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施的型号、数量或品质不符合合同承诺,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交货日期拖延或交货地点更改等状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协议承诺导致停止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原因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停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声称或者以其情形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根据协议承诺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状态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告,要求发包人采取合理手段制止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改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特定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赔偿给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跟(或)延误的工期,并借贷承包人合理的收益。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协议条约中自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跟判断方式。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事由〕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改正其赔偿行为并导致协议原因不能实现的,或产生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事由〕第(7)目约定的毁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降低的成本,并借贷承包人合理的收益。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收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上述费用,并终止履约担保:

(1)合同终止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项目施工订购并未付款的材料、工程设施跟其它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还有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财物;

(4)按照协议承诺在合同终止前要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协议承诺必须借贷给承包人的其它借款;

(6)按照协议承诺要收取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索赔。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付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承诺处理。

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已完工程和与项目有关的未购材料、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工人撤离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行为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下述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协议承诺进行发包或非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协议承诺采购和选用不合格的材料和项目设施的;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效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系统专用要求〕的承诺,未经同意,私自将未依照协议承诺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系统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尽快完成协议承诺的工作,造成工期拖延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适当期限对项目缺陷进行恢复,或放弃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恢复的;

(7)承包人明确声称或者以其情形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根据协议承诺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状态时,监理人能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选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赔偿行为而降低的成本跟(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协议条约中自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跟判断方式。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事由〕第(7)目约定的违约状态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选定的有效时限内还不改正违约行为并导致协议原因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因持续完成项目的必须,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监理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它程序,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相应数额的承担形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情形不收取或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协议终止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协议终止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合同终止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认〕商定或明确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相应的协议给付,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终止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索赔;

(4)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拆除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协议终止后进行减资,出具最终缴交付款证书,结清全部费用。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收款,查清各项付款和未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协议终止后的清算跟款项余额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承诺处理。

16.2.5采购协议权益出售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行协议而达成的材料跟系统的供货协议的权益出售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招标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出售合同。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他们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争端,依照宪法要求以及根据约定解决。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协议承诺,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跟(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下列文件向发包人提出赔偿:

(1)承包人应在了解或需要明白索赔事故出现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表明出现损失事件的要件;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追讨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跟(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追讨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须具体表明索赔理由包括规定追加的付款总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跟证明材料;

(3)索赔事故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正确时间间隔继续申请延续索赔通知装饰公司,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状况跟记录,列出累积的追加付款总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损失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后赔偿报告,说明最终提出赔偿的追加付款总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跟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发包人。监理人对赔偿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所有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说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赔偿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赔偿规定;

(3)承包人接受赔偿处理结果的,索赔总额在当月进度款中进行借贷;承包人不接受赔偿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追偿

根据协议承诺株洲装修公司,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偿数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要向承包人发出通告并附有详细的说明。

发包人应在了解或需要明白索赔事故出现后28天内通过施工人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追讨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偿数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诉权。发包人应在发出追讨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赔偿报告后,应立即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说明材料后28天内,将赔偿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下列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同;

(3)承包人接受赔偿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要借贷给承包人的协议给付中收取赔偿的总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赔偿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强调在项目接收证书颁发前所产生的其他损失。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缴交〕提交的最终退还申请单中,只限于要求项目接收证书签发后出现的赔偿。提出退还的时限自接受最后结清证书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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