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产权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征收(业主)单位、各征收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安置产权登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不动产暂行登记》的有关规定,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有关事项及登记手续如下:现将安置产权通知如下:
一、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时,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死亡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指导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并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房屋维修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继承公证(包括确认被征收房屋继承人的有效法律文书)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以生效文件中确定的继承人为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申请安置房登记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安置房登记申请表;2.征用补偿安置协议;3.购房发票;4.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凭证; 5.ID。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申请办理安置产权登记前,被征收房屋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包括确认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法律文件)或安置房继承人)房屋维修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生效文件,确定安置房登记申请表中的安置房权利人为继承人。申请安置房登记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安置房登记申请表;2.征用补偿安置协议;3.购房发票;4.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凭证; 5.身份证;6.继承公证文件(包括生效法律文件等)。
四、将被征收房屋出售、赠与、分割财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明确房屋权属的,参照上述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五个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办理移民产权登记区)。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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