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住宅提高推进方式(试行)的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住宅改善
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杭政办函〔2006〕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住房改变推进方式(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努力按照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杭州市区危旧住房改变推进方式(试行)
(市房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改善我市区危旧房子内市民的住所条件,保障住房使用安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依据相关司法条例的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的提高以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二、市区危旧住宅的提高,应当按照就地改善为主、搬迁改善为辅,多方联动、共同协同的要素。
三、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下设市危旧房屋改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危改办)负责全市危旧房屋改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制度建立等监管工作。
市危改办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职责部门必须依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危旧房屋的消除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成立危旧住房改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危旧住房改变的推进工作。
四、本办法所称的危旧房屋以及:
(一)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危旧房屋;
(二)厨房或卫生间等设备不全的非成套住宅;
(三)其他必须改变的危旧住宅。
五、危旧房屋的缓解,可用于下面形式:
(一)维修改善;
(二)拼接改善;
(三)重建(翻建)改善;
(四)其他改善。
六、对在危旧房屋改变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跟个人,各级政府应该得到嘉奖和奖金。
七、各区应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公布危旧房改善五年规划,确定危旧房改善的工作目标、项目类别、进度安排、资金平衡、政策举措等。
市在各区危旧房改善五年规划基础上建立全市危旧房改善五年规划。
八、危旧住房改善工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按照危旧房改善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状况,在听取危旧房住户意见跟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杭州老房房屋装修拆改可以,向市危改办提出危旧房改善申请。
区危改办受理申报后,根据省危旧房改善五年规划和房屋优先、分步推进的方针,审核确定危旧住房改变项目申报家装公司,并向县危改办申报危旧住房改善方案。
区危改办应在今年年底前向省危改办申报下一年度危旧房屋改善方案。
市、区两级危改办也能按照危旧房屋改变工作必须杭州老房房屋装修拆改可以,直接将危旧房屋改变项目纳入其制定的县或市危旧住房改善年度计划。
九、市危改办对各区申报的危旧住宅提高年度计划,经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拟定州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并报省政治文化名城、历史建筑维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批准。
市危旧住房改善年度计划经县政治文化名城、历史建筑维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后,由各区危改办按方案组织实行。
十、危旧住宅提高工程的审查,由相关职责部门负责。对不宜授权省、区危改办审批的,由县危改办通过联席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出示许可意见,经审查批准的危旧住房改变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实施危旧厂房提升工程的各项手续。
十一、危旧房屋改善工程实行前,区危改办应在提高工程区域内推出增强项目公告。
十二、危旧房屋改善工程,凡涉及经费结算的,实施单位应该与住宅所有权人及承租人签订降低协议,并在合同签署后15日内报省、区危改办备案。
十三、危旧住宅产权有案件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改善推进单位应该在实行改变前对被提升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并向遗嘱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十四、危旧住宅改善工程完工后,由县危改办组织市危改办及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十五、根据本办法应由政府出钱的危旧房改善经费,由县、区两级政府根据各50%的比例分担。
十六、改善公告公布后,市、区危改办应按照审定的项目经费,在工程实行后5日内各发放20%,工程竣工后各拨款20%,工程经考核合格后各发放5%,审计完成后凭审计结算书进行支付结算。
市、区税务部门要按照危旧住房改变年度计划将危旧住房改善经费纳入现今财政开支,确保危旧住房改善资金迅速到位。
十七、危旧厂房提升专项安置用房及利用改造或改建(翻建)改善等方式获得的房屋,由省危改办统一调配。需用作任何用途的,应经区政治文化名城、历史建筑维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批准。
十八、被消除房屋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屋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可依据房改政策购房,房改售房款专项用于危旧住宅改善。
十九、维修改善所需费用由住宅产权人承担。因特殊目的,产权人分担维修改善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政府办理维修改善费用补贴。
二十、拼接改善让住宅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由住宅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按住宅重置价进行资金核算,并获得特定产权。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确有困难无力结算的,经申报批准,可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与地税部门成立租赁关系。
房屋重置价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确定发布。
二十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重建改善的安置补偿参照我省城镇住房征收制度执行。
被改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建立产权调换的,改善推进单位应该提供建筑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的成房子成为安置房。原地安置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原面积与48平方米差额部分按住宅重置价进行核算,并取得对应产权;安置房面积达到4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拆迁货币奖励基准价评估结算,并取得特定产权;异地安置的,按照我省城镇住房征收制度执行。
采用拼接改善等方法,需要对居民进行改造安置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十二、危旧住房改善推进单位对异地安置的租户必须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原地安置的居民由其另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同等地段城市住宅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
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合理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及确有困难的空巢老年户,根据居民办理,经确认后,实施单位应该安排临时周转用房。
二十三、对危旧房子改善中拆除的租户,实施单位能得到合理补偿。具体奖金方式由各制订单位拟订,报省危改办批准后推进。
二十四、被改善住房的权属人和承租人必须依照改善公告的范畴和年限,按时领取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推行单位进行危旧房屋改善。
二十五、对政治文化新城内的危旧住宅提高,按照不同的立项性质差异实施:
(一)计划立项为政治文化公园保护工程的别墅装修,按“保护为主、改善为辅”的原则推进;
(二)计划立项为危旧住宅提高项目的,对其中的政治建筑按“修旧如旧”的方针推行保护性修缮;对不需要保护的其它危旧房屋,按危旧住宅提高制度实行;改善后的住宅必须与政治文化小镇风貌相一致。
二十六、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善工程,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宅用房收购安置方式的通告》(杭政办〔2006〕33号)精神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发放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
二十八、危旧房屋改善工作中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依据《杭州市城市住宅使用安全监管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危旧房屋改变的规划技术规定按《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监管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九、零星住宅的翻建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萧山区、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的提高以及监管,可依照本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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