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政:逾期交付、验收不合格擅自交房的企业计提不良记录!
日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建立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项目已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通知管理证券停止发放监管账户内的所有预售资金物业装修竣工验收表,并开展应急机制,协调相关部委监督管理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并将已按期交房的开发公司当期企业诚信度不良行为记录装修公司10强,限制该公司初期工程的后续办理及实行预售资金的方便使用。
附文件全文如下: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行预售商品房交付管理的公告
海住建管[2020]7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根据群众的申诉,经我局调查,部分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超期交房或非法交房的问题,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房交付的管控,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开发公司应明确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楼期限和理由进行投产。开发公司应遵循契约精神,负起主体责任,在协议承诺的期限内完成研发改造、竣工验收物业装修竣工验收表,并将合格的房子交付给广大购房者。
二、项目应建成验收合格且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后方能交付。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开工验收备案交付的,根据《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完善市场秩序的通告》第十一条之要求,开发公司需要在研发工程的消防、人防、质量、环保和规划等考核合格,取得竣工初验备案证明后,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三、开发公司如依照以上要求,要分担相应的协议违约责任,我局还将对开发公司不诚信的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机制。
(一)项目已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将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试行方式》第十六条之要求,通知管理证券停止发放监管账户内的所有预售资金,并开展应急机制,协调相关部委监督管理账户内资金的使用。并将已按期交房的开发公司当期企业诚信度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该公司初期工程的后续办理及实行预售资金的方便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要求那家装修公司好,责令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负担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将非法交房的开发公司当期企业诚信度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该公司初期工程的后续办理。
特此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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