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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施工协议文本最全对比发布,住建部2017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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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竣工

2017版示范合同(下划线部分为设置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理解

1.1.4日期和期限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时限哪个装修公司好,自项目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理解

1.1.4日期和期限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时限,自项目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0.变更

10.9计日工

需要采取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施工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法实行特定的工作,其差额按列入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以及价格进行判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无特定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正确的费用与成本组成的要素,由协议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认〕确定更改工作的单价。

10.变更

10.9计日工

需要采取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施工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法实行特定的工作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其差额按列入未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以及价格进行判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经费书中无特定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正确的费用与成本组成的要素,由协议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认〕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递交完整的核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约中承诺。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协议价格;

(2)发包人已收款承包人的货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协议给付。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递交完整的核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约中承诺。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协议价格;

(2)发包人已收款承包人的货款;

(3)应归还的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任何项目效率担保形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协议给付。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缺陷责任期的确切年限,但该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项目先于全部工程进行考核,经复核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项目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缺陷责任期的确切年限,但该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项目先于全部工程进行考核,经复核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转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初验擅自使用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弊端或损毁使得项目、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施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要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弊端,承包人应负责修理,并担负鉴定及修理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成本,发包人可按协议承诺从保证金或证券保函中收取,费用超过确保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协议承诺向承包人进行赔偿。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数额后,不收取对工程的索赔补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要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个别)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导致的弊端,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承包人不承担成本,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收取利息。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归还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遭到明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归还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遭到明确。

在工程项目建成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下列三种类型:

(1)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估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垫付、扣回以及费用调整的总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承诺的其它扣留方式。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原则上采用下列第(1)种类型。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协议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收取扣留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价款。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下列三种类型:

(1)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估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垫付、扣回以及费用调整的总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承诺的其它扣留方式。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原则上采用下列第(1)种类型。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价款结算余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收取扣留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价款结算余额的3%。

发包人在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费用。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缴交〕的承诺赔偿质量保证金。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3质量保证金

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此条完全更改)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赔偿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依照承诺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赔偿期限没有约定以及承诺不确定的,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退还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判决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退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项目维修效率、费用有质疑的,按本协议第20条约定的分歧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承诺:。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承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协议条约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别墅装修,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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