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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寓说成“酒店式公寓” 承诺精装修至今也是个毛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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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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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雁荡小镇实景图

宣传册

温州网讯“雁荡山下第一排酒店收公寓房为何要收装修费,最优越的黄金地段!”

“别人度假你收租,360万观众的消费红利!”

“70年产权的置业度假别墅,不限购!”

“首付7万起,40㎡超低售价小投入!”

看到这种的广告语,你心动了吗?4年多以前,市民郑女士就在这种的心动之下,花了超过相似长度跟房子的普通公寓近73%的房款装修哪家公司好,购买了一套雁荡小镇的“酒店式公寓”。然而,在交付后两年多的昨天,房子反而没有进行装修(开发商承诺精装修),也没有开办公寓式酒店获取利润,一直空置至今。为此,包括郑女士在内的宁波、台州、丽水等地100多名业主集中维权,以欺骗和显失公平为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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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两年多

依然是毛坯房

置信·雁荡小镇18万方养生度假住区,位于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北雁荡山景区入口(乐清市雁荡镇白溪街村),与温州市区相距约70km,与台州市区相距约60km,共有842套35㎡-180㎡各类户型。

雁荡小镇以“生态居住、怡人养生”为卖点,曾声称“首开华东养生度假先河”,打造了“国内罕有的增值型低密度养生住品”。同时,开发商还大肆宣传“精装鸟巢酒店式公寓”、“会赚钱的财富公寓”、“3+2无忧投资”等内容,凸显酒店运营功能。

为了使购房者相信“酒店式公寓”收益可期装饰设计,开发商还借助与“朝阳山庄”、“雁荡山庄”等雁荡山知名餐厅的房费做对比的方法,实打实地为准购房者算了一笔账,凸显投资价值,似乎“买到就是赚到”!

与此此外,为了获得购房者的认同,开发商还把购房者与在开盘之前刚建立的乐清市万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并入为乐清市雁廷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明确承诺委托其对于饭店或酒店式公寓客房经营管理者。

然而,多名业主称,此前宣称的“酒店”至今已开业,约定的“稳定收益”也就“无问西东”了。

更为重要的是,交付两年多依然是毛坯房!

庭审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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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焦点问题

几经维权无果,无奈之下,业主将开发商乐清市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置信下属子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此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业主声称将普通公寓成为“酒店式公寓”进行业务,且价格低于普通房屋的73%,属于显失公平,且开发商虚假宣传涉嫌诈骗,要求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围绕欺诈和显失公平这俩核心原因,双方展开了残酷的激辩:

-焦点1

是否是“酒店式公寓”?

雁荡小镇业主:酒店式公寓”有着较为确定的法律概念,即是指既能自住都可委托他方对外经营餐厅的房屋,它又不是纯粹的住宅,也非是单纯的餐厅,而是兼合了房屋和酒店两种用途的楼房。真正的“酒店式公寓”,显示的用地使用权类型是商住两用的综合类用地,土地使用权限为50年,这些“酒店式公寓”在规划中即具有开展酒店的功能。

雁荡小镇的“酒店式公寓”并非是50年综合用地,而协议里写的是“住宅”。因此,开发商宣传的70年产权的酒店式公寓是虚假的。

据业主方提供的一份海南的“酒店式公寓”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写着房子的用途是“酒店式公寓”,而土地使用权为50年。

开发商:开发商所销售的“酒店式公寓”并非是餐厅,而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性质的别墅,并委托了乐清市雁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廷公司”)提供酒店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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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

住宅是否会开办酒店?

雁荡小镇业主:尚且不说在住宅小区内设立会所能否借助公安、消防等前置审批,能否申请特种领域经营许可证,单单就《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要求而言,在住宅小区内设立酒店是无法建立的。

将住宅成为经营场所,哪怕不做酒店,也能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开办酒店,势必带来噪音、油烟,不仅妨碍本幢居民需要影响他幢物业,因此,开办会所不仅必须本栋全体居民的答应,还要征得他幢全体居民的答应!现在房屋却没销售出去,利害关系的业主却没出现,怎么来确保利害关系业主能答应开设酒店呢?

开发商:住宅开办酒店是能够建立的,但我们是“途家模式”进行运作酒店收公寓房为何要收装修费,是不需要审批即可运营的。

雁荡小镇业主:“途家模式”难道就可以取代法律要求?为此,不少以“途家”等网络系统进行经营的日租、短租房被处罚或惩处的判例。由此可见,将房屋变为酒店,哪怕用“途家模式”也不可行。

-焦点3

是否存在欺诈?

雁荡小镇业主:雁荡小镇涉案的楼房本身就是普通公寓,开发商将其宣传为“酒店式公寓”没有任何真实性依据,而且将住宅变身为“酒店”在法律里并不可行,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房子交付两年半了也未见经营“酒店”,故开发宣传的“酒店式公寓”是虚假的,其原因就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为此,开发商收取了超过普通公寓73%的卖房款,欺诈故意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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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做宣传时,房子没办好,更没有办理开办饭店手续,开发商就宣传“酒店公寓”是不具任何真实性的,欺诈故意更加严重。

在购房时,因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业主大幅欠缺判断实力。开发商不仅告知出售的楼房是“酒店式公寓”可以用作酒店经营,而且许诺了相关费用回报,此外,开发商还把物业和它们指定的雁廷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还预先支付了两年的“租金”。

开发商:开发商所销售的“酒店式公寓”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性质的别墅,并委托了乐清市雁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廷公司”)提供酒店式服务,与广告中宣传的“70年产权”、“交由专业管理企业”等均与“酒店式公寓”的概念相符,不存在告知违规情形以及编造真实的状况,不存在欺诈行为。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承诺了根据毛胚房标准交付不形成误导。广告宣传的“精装房”实际上是指交由雁廷公司精装修,这在物业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中有详细约定。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审判。业主方已就宣传的“酒店公寓”与相同普通公寓的销售价差向乐清市法院提交了评估申请,法院能择日再次上诉!

-律师观点

住宅打着“酒店式公寓”的“旗号”开发商是否构成误导呢?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项建挺律师:如果开发商确实以真正的“途家模式”的形式进行实质经营和开发,则开发商不形成欺诈;如果开发商仅是借此为借口,实际已进行其他酒店式管理的,所谓的第三方管理企业“乐清市雁廷酒店有限公司”并无任何地位跟酒店管理效率的,则可以认定为开发商的情形构成欺骗。

另外在本案中,开发商在业务广告跟宣传资料中,以及实际行动中又宣传系“酒店式公寓”,并且详细至收入的总额、收益率、收益方式、委托管理方等,因此该“酒店式公寓”的约定具体明确,即使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第三条,也需要成为两人承诺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因具体诉讼尚在宣判之中,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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