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清楚商品房分期综合考核合格要求是如何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对于交房条件有五种备选项: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核准程序;
5.___________。
一般来说,这其中的第五种选项可以承诺为“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里,谈谈我作为这种交房条件的一些了解。 该商品房经复核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工程完工,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确立规定擅自验收合格并且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擅自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未明文规定不容许交付使用。同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经理部门要求完工验收申请,并由主任部门组织项目效率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复核”的要求,商品房只有经过了此类部门的考核并合格后长沙装修公司,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由刑法条例的视角来看,这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开发商的约束是非常明确的。但是,由于该协议没有具体承诺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考核合格的说明程序,所以在实践中缺少统一的操作标准。如开发商发出了个“交楼通知书”就提出购房人收房,购房人觉得这不符合约定的收楼条件而放弃收房,而到底能开发商出示什么东西才收房,购房人自己也更问题装修收房交房标准,这样一来二去就产生了开发商与购房人两者的隔阂冲突。所以装修收房交房标准,当开发商与购房人在选择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种交房条件的此外,双方仍要进一步确立商品房验收主体及考核合格的说明程序(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装修公司前十强,这样才有必然导致开发商与房产人在交付时的案件。 该商品房经综合考核或贷款综合考评合格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表明,综合验收或贷款综合验收需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城镇规划设计理由的推进情形、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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