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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发包人不按协议承诺支付项目款 进度款 双方再未签署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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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居众装饰
装修施工

264发包人不按协议承诺支付项目款 进度款 双方再未签署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只能进行 承包人可中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材料系统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系统 27 1实施发包人供应材料系统的 双方必须承诺发包人供应材料系统的一览表 作为本协议附件 附件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系统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跟地点。 27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系统 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其品质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系统到货前24小时 以书面方式告知承包人 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系统 承包人派人参与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经费。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缺失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索赔。发包人未告知承包人核对 承包人不负责材料系统的存放 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系统与一览表不符时 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详细内容 双方依照以下情形在专用协议内承诺 材料系统价格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全部价差 材料系统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发送保管 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再次招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种类、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数额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到一览表指定地点 供应总量超过一览表约定的数目时由发包人补齐 多于一览表约定次数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个别运出施工场地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经费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货时间 发包人赔偿由此产生的承包人损失 造成工期拖延的 相应延期工期 27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系统选用前 由承包人负责检测或实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成本由发包人承担。

27 6发包人供应材料系统的核算方式 双方在专用协议内承诺。 28、承包人采购材料配件 28 1承包人负责招标材料系统的 应根据专用协议承诺及设计跟有关标准规定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系统效率负责。承包人在材料系统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系统与设计或标准规定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 重新招标符合规定的产品 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 由此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系统在选用前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规定进行检测或实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成本由承包人承担。 28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选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规定的材料系统时 应提出由承包人负责清理、拆除或再次采购 并承担发生的成本 由此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 5承包人需要选用代用材料时 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会选用 由此增减的协议给付双方以书面方式议定装修变更协议停止施工。 28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配件 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项目设计进行更改 应提早14天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发出更改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同意的改造规模时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议同意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对应图纸和证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更改通知及有关要求 进行以下应当的更改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必须的附加工作。因更改使得协议价款的增减及导致的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延期。 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项目设计进行更改。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产生的成本跟由此引发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 3承包人在施工中强调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 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批准允许修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 并处罚发包人的有关 损失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所产生的成本跟取得的利润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承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更改项目效率标准及产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调应对哪家公司装修好。 31、确定更改价款 31 1承包人在项目变更确定后14天内 提出更改项目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款项。变更协议给付按以下方式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报价按协议已有的价钱变更合同款项 合同中只能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报价可以参照类似价位变更协议给付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更改费用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 2承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更改项目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款项的更改。 31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项目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定 工程师无正当原因不确定时 自变更工程款项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项目价款报告未被证实。 31 4工程师不答应承包人提出的更改价款 按本通用协议第37条关于质疑的承诺处理。 31 5工程师确认提升的项目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款项 与项目款同期支付。 31 6因承包人自身问题造成的项目变更 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款项。 九、峻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 1工程符合竣工初验条件 承包人按国家项目开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完工验收报告。双方承诺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 应当在专用协议内承诺提供的日期跟份数。 32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复核后14天内给予认同或要求更改意见。承包人按规定设置 并承担由本身因素导致更改的成本。 32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内不要求更改意见 视为竣工验收报告未被认可。 32 4工程完工验收通过 承包人送交竣工初验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完工验收的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从第29天起担负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跟竣工时间 双方在专用协议内承诺 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协议32 1款至32 4款办理。32 7因特殊目的 发包人要求部份单位项目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 双方另行签署甩项竣工协议 明确双方责任和项目价款的收款方式装修变更协议停止施工。 32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建成验收未利用的 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 由此产生的效率现象及其它原因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33 1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核算资料 双方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款项及专用协议承诺的合同款项调整内容 进行项目开工结算。 33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查 给予证实并且要求更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告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项目开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建成项目投产发包人。 33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原因不收款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薪工程尾款的本息 并推卸违约责任。

33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料后28天内不借贷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裁定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核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收款的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项目折价 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项目予以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底价或者拍卖的对价优先受偿。 33 5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核算资料 造成项目开工结算不能正常 进行或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 6发包人承包人对项目开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时 按本通用协议37条关于质疑的承诺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 1承包人应按宪法、行政规章或国家对于项目效率保修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项目在品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 2质量保修工作的推行。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之前 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作为本协议附件 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含 质量保修金的垫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质疑 35、违约 35 1发包人违约。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本通用协议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协议承诺支付项目款 导致施工只能进行 本通用协议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原因不借贷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合同承诺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形。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败诉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协议内承诺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判断方式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金额或判断方式。 35 2承包人违约。当出现以下情形时 本通用协议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完工 本通用协议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合同承诺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形。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败诉给发包人造成的索赔。双方在专用协议内承诺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判断方式以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金额或判断方式。 35 3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提出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时 违约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后却要再次履行协议。 36、索赔 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时 要有正当索赔理由 且有损失事件出现时的合理证据。 36 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承诺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产生错误或者要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造成工期拖延和 承包人不能及时获得协议给付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文件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索赔事故出现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维权意向告知 发出追讨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偿报告跟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或规定承包人进一步补充损失原因跟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偿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已对承包人作进一步提出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同 当该赔偿事故大幅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赔偿意向 在损失事件终了后28天内 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跟最后损失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 规定同样。36 3承包人未能按协议承诺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产生错误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可按36 2款确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出赔偿。 37、争议 37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协议时出现分歧 可以调解以及提出有关主管部门审理。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以及道歉、调解不成的 双方可以在专用协议内承诺以下一种方式应对质疑 第一种解决方法 双方签订仲裁协定 向承诺的诉讼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种解决方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 2发生争议后 除非产生以下情形的 双方又要再次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持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单方违约造成协议确未试图履行双方协定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中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法院提出中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承包 38 1承包人按专用协议的承诺分包所承揽的个别项目 并与分包单位签署转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承揽项目的其他个别分包。 38 2承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所有项目转包给别人 也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项目肢解以后以承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38 3项目承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承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分包单位的其他赔偿行为或过失造成工程损害或让发包人造成任何代价 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 4分包工程款项由承包人与承包单位结算家装公司。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手段向分包单位支付这些项目经费。 39、不可抗力 39 1不可抗力包括因内战、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引发的起火、火灾 以及专用协议承诺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 2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 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工程师 并在力所能及的理由下逐渐实行方法 尽力避免代价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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