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竣工预算合同范本_监理竣工初验报告范本_施工单位开工报告范本
新旧合同冲突合同法新旧建设项目示范文本意义 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出了《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 2013 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了14 年的99《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同时取消。 此次,住建部对99施工协议范例进行了颠覆性的修订,修订后 13施工协议范本与 99 合同范本比较,增加、变更了许多的内 容。举例来说,第一、施工协议的计价方法不同。99 施工协议范 本规定的计价原则是固定费用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风险加费用 合同;13 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费用合同,将计价原则调整为价格 合同、总价合同跟其它种类合同。我们了解以前的固定费用合同 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现在 13 施工合同范本和 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又更改了固定费用合同,那么,将来我们在 签订施工协议的之后,也就不能再承诺固定费用合同了。第二、 实际竣工日期确认的标准不同。过去工程项目建成验收合格的以 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现在不同了,现在工程项目竣 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 工日期。第三、工程索赔的程序不同。13 施工协议范本规定了“逾 期赔款视为放弃权力的体制”。
99 施工协议范例规定了出现项目 索赔事故后的 28 天内当事人要强调索赔意向,但是,并没有说 28 天内没有提出退还意向的就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没有提出的, 也可以在项目建成结算的之后要求,甚至可以在建成结算文件达 成一致后的两年之内提出。现在新的施工协议范例规定,当事人 在了解以及需要清楚索赔事故出现之日起28 天内,没有提出书面 索赔意向的,视为放弃追讨权利。当事人一经对结算文件签署一 致,此前的赔偿事宜一律不得另行提出。等等。可见,13 施工合 同范本与旧的协议范例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同装修公司,这些一定要引起我 们工程监管人员的留意,否则,我们将无法胜任施工管理的工作。 今天我们就向你们推荐新版施工协议范例的大致内容。 当年99施工协议范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指导当事人签订和履行 建设项目施工协议后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说, 时间能使其他先进的事物成为落后。 1999年以后,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改造项目领域行为 规范的刑法条例、司法解释跟部门规章。比如: 99施工协议范本受其推出时间的限制,不其实反映这种新法的 内容。新版施工协议范例应当体现此类法律程序的内容。 比如说,建筑法规定,工程项目未经考核不得交付使用。
针对发包人未经考核以及验收不合格使用项目的情形,最高院工程司 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初验,发包人擅自使用 后,又以使用个别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力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协议范例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协议之中,新版施工 合同第 13.2.3 条要求,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初验或者验收不合格,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据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也就 是说,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品质合格。 再比如说,针对发包人拖延审价的问题,财政部和原建设部联合推出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 369号令 第16 条要求:“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核算资料后, 在本办法规定或协议承诺期限内,对核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 见,则视同认可”。 新版施工协议范例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 条款之中,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28 天内没 有完成审查以及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程序。这样新版施工协议范例就将宪法要求的“以送审价为准” 的结算方式,变成了对承发包双方又具备约束力的协议条约,赋 予了能操作性。 99施工协议范例实施期间,在发展项目领域内发生了许多新的 问题,比如说,拖欠工程款的弊端、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弊端、 黑白合同的现象、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的现象之类。
这些现象, 已经在发展项目领域内超过了泛滥成灾的明显程度。对于那些问 题,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有针对性的设定了特定的协议条约,力争 进行完善。 2013年我们处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结案。发包人是北京市开 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2011 21日,承、发包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仓储企业将顺义区“开源易通商业综合楼(二期)”工程的地下车 库工程项目,发包给顺义建筑企业集团施工。合同承诺的复工日 日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竣工日期为2012 日,工期为520 天;合同报价方式为按定额取费,工程款拟定一亿三千五百 万元;工程进度款的余额方法为:按月报量支付。 13日,地下车库工程尚未全 部监理完毕。但是,发包人竟然连一分钱进度款都没有支付。 亏了施工公司是顺建集团这样腰粗脚壮的公司,一般施工企业还真的退还不起一个亿的经费。 此后,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定的项目量估算,发包人应当支付的项目款为一亿四千八百六十万元,减去发包人 垫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项1300 万元,承包人在核算程序中申请的工 程结算价为一亿三千五百万元。后因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顺义 建筑企业集团委托我所法官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3 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和解条款,被告支付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工程款九千五百万元。这是我们处理的诸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 案件之一。(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书)。 关于欠薪工程款的难题,任何一个施工公司又可以组织举办忆苦大会。工程款的 拖欠又出现了材料款跟劳务费的退还,引发了一系列非常明显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拖欠工人工资,特别容易导致群体性恶性事故。 (张庆山案件)。为什么能产生这么明显的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呢, 其中,十分重要的缘由之一,就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毁约成本 太低。依据过去的刑法条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给银行的 利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 之日计付”。这么低的毁约成本,使得发包人甚至可以从拖欠工程 款中获得利益。这就导致了发包人想尽了方法拖欠。针对这些现 象,新版施工协议范例设定了“双倍补偿机制”。 新版施工协议范例在通用协定第14条“竣工结算”中要求:发 包人逾期支付项目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欠款 基准利率借贷违约金;逾期支付超出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双倍赔偿制 度”就是要提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毁约成本,这就是新版施工 合同范本为了应对拖欠工程款的难题,对施工协议条约进行的非 常重要的修改。
新版施工协议在通用协定3.2“项目经理”一节中要求,“项目 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任的职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经理缴纳社会保 险的合理说明。承包人不填写上述程序的,项目主管无权履行职 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改项目经理,由此提高的成本跟(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这项要求相同适用于承包人派驻施工现 场的主要项目科技员工跟工程监管人员。 我们处理过的施工协议争议纠纷,最少有一半左右的存在工程转包或者是借助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 这种状况也随之产生了发包人的切记,通常发包人会在监理合同中承诺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擅自第三人使用其许可挂靠施工 的违约责任。我们一直接受发展单位的委托,调查是否存在工程 转包和借助资质挂靠施工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转包或者借 用许可挂靠施工,就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看项目经理建 造员的个人许可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筑企业备案;第二、看承包人 与工程主管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或许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 人或许为她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第 这一部分所相应的是旧版文本施工协议条件中的第九部分(“争议、违约和损失”)。由于新版示范文本吸取了合同法及FIDI C文本中的有关内容,因此与旧版文本或者有所区别的,主要体 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新版文本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赔偿行为采取列举式,强调了发包人的赔偿行为主要体现在付款上,分别指不按协议承诺支付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结算款;承包人的赔偿行为 主要体现在无法按期竣工及其项目效率达不到标准。
至于上述行 为之后的违约行为一律归为“其他”,这样既注重重点,又完善严 密,相对旧版文本应科学得多。 旧版文本要求处理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持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罚款实际花费,而且将因赔偿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也放 在违约一节中,在构思编排上有失科学。而因为新《合同法》强 调处理违约责任的方法大致是持续履行、采取应对方法包括补偿 损失等,除此之外还要求了协议当事人可以承诺因赔偿造成的损 失赔偿额的判断方式。因此新版文本在违约一节的修改上采纳了 合同法的这种内容,又将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条款从解约一节中 删除,这样即使要与现行宪法接轨,而且在条约修改上非常严格。 新版文本在索赔上新增了许多程序,首先突出了工程师在损失程序中的意义,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赔偿意向告知及延长 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 收到上述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必须期限内应该给予答复,到期已答 复的,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同了该项索赔。另外,新版文本还降低 规定了当索赔事故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发出索赔意 向,并能在损失事件终了后产生最后损失报告及有关资料,弥补 了旧版文本中的个别缺陷。其次,旧版文本要求赔偿期限是损失 事件出现后的20日,且发包人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的10日内 给予答复;而新版文本则将损失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一律定为28 天,符合国际惯例。
最后,旧版文本的一大问题是已将发包人向 承包人索赔条款修改在内,造成承发包双方权力与义务不公平。 新版文本则填补了这个瑕疵装修竣工决算合同范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与承揽 人向发包人索赔的期限一致,都是28天,但是新版文本对发包 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文件依然没有作出具体要求,使发包人的追偿 在实践过程中的能操作性不够。 3、关于质疑 新版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在争论中没有较大改动。由于合同法确立协议争议的应对方法除当事人协商之后,主要是诉讼机构的仲 裁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判,因此新版文本 在协议争议解决修改上具备合同法的要求;同时,由于旧版文本要求在协议确未能够履行的状况下,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协议、 停止施工,这就帮当事人滥用停工权提供了条件跟依照;而新版 文本则指出“因单方违约造成协议确未能够履行”只是两人协议 停止施工的一种情况,这样很合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的方针,同时依然将诉讼机构及人民法院要求中止施工的状况规 定在内,在某些程序里也体现了法律权利对协议履行的必要意义。 不是!《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通常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家装公司哪家好,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所以在有矛盾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以前只是《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答:两部法律是特定和通常、继承与演变的关系。《劳动法》是通常法,综合性地对包含劳动合同制度在内的基本全部劳动保障 制度进行了阐述或方法的要求,在劳动关系方面要求的首要是基 础性的原因;《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法,专门性地对劳动合同制度 和劳动关系内容进行了详细要求,围绕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 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做了逐步的完善调整。同时,《劳 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上对《劳动法》的要求进行了改进, 在一些重大难题上有新的突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 则,在相似现象里有不一致的要求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 《劳动法》而优先适用。 答:首先,在立法本意上体现“依法治国”的观念跟“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跟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跟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该条例在《劳动法》 突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并前置 立法原本想缓解的弊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权力跟义务”,注重立法原本想完成的时代任务“构建跟 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日趋科学理 性、日益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强烈突显。
第二,在具体政策设 计上有针对性地应对用工不签约和签约短期化的弊端,以提高就 业情况的稳固。第三,首次以司法的方式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 用工等新状态进行了严格要求。 职工小张问:我们单位老是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法》是怎样应对这个原因的? 答: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予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以减少用人单位管理责任和提高违法经济收益的方法修改了 两项措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三款和第八十二条一款的条例, 用人单位已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但在出售工 之日起一年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之后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倍的薪水;用人单位出售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然已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规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的薪水外,还视为用人单位现在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租期的劳动合同。该法第九十七条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未实现劳动关系, 尚未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根据此要求,如果 2008 日后用人单位甚至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以根据前述规定主张权力。当 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已经也属于非法用工行为,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会另案予以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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