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收楼期间 物管费该谁付?
田女士于2011年在东区**了一套房产,并与地产企业签署了认购书精装修委托补充条款,当中明确田女士委托开发商组织有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负责对商品房进行装修。
2012年4月,地产公司通知田女士前往收楼时,田女士发现房子装修存在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反对业主。直至2012年11月,田女士才确定收楼。
由于收楼时间推迟,田女士在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装修装饰公司,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收房装修期间的物业费,从那时11月起正常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向田女士追讨延期收楼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未果,将田女士起诉到法庭,请求判令田女士立即支付欠款的业主服务价格及违约金。但警方最后判决了物业公司的请求装修哪个公司好,并确定被追讨的物业费由房产公司承担。
**答疑:应向开发商追讨物管费
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田女士与房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都签署了装修协议,两份合同文件作为交楼标准均做出了承诺。因此,地产公司向田女士交付的商品房除需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楼房经复核合格、消防、水电等必备居住条件之外,还须具备约定的装修标准。
由于地产企业的诱因,导致对住宅装修进行排查,田女士直到2012年11月4日才**收楼手续。因田女士延迟收楼具备正当、合理的要件,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关于房子交接与物业管理的详细约定,此种情形下,合同承诺交楼日期与居民实际业主日期之后出现的物业服务价格由开发商地产公司负担。
因此收房装修期间的物业费,田女士无须向业主公司垫付涉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地产公司追讨欠薪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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