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房物业费交纳由谁来负责?
导语:新房买好家装,但是不能按时来收房的房东有很多,有些长期在外国没时间来收房,有些认为房子质量不好就不收房,甚至有网友觉得风水不好影响收房等等。在延期收房的行为下,从开发商交房之日到房子购买人收房之日这段时间的物业费应当向谁收取呢?这个物业费交给顾客也是开发商呢?下面小编就来谈谈不收房物业费交纳由谁来负责这个原因。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免除物业服务收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收费的,从其承诺,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未能出售并且已经卖给物业买受人的业主,物业服务收费由发展单位缴纳。从该协议来看,首先确定了协议承诺的效力,同时补充了未竣工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情形下,物业服务收费由发展单位缴纳的规则。该协议以“交给”作为分界岭,然而“交给”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具体的涵义应该是“交付”。就该条款,各地纷纷利用条例的方式进行了补充跟制定,以几个城市为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初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承诺向业主服务公司垫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房东承担。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产买卖协议承诺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协议未约定的,由发展单位承担。已建成但未能购入并且已经交付物业买受人的业主,物业服务收费由发展单位缴纳承担。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生效之日到收购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期发生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发展单位承担。出售住宅交付之日的次月到初期物业服务协议解除之日的按月发生的业主服务收费房东收房 能要装修费吗,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产业务协议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承担;房屋业务协议未约定的,由发展单位承担。
通过此类协议可以发现各国法律实践中普遍认同了“交付”作为分界岭这一类型,认定房屋或许“交付”顺理成章便成了判断物业费承担主体的关键所在。“交付”标志到底是什么呢?从常理判断,交钥匙以及交付卡后,房屋买受人能够进入房子,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能采取“交钥匙”作为一手房的交房标志。但是即使房子买受人中止收房或者阻止收取钥匙,将会导致开发商的成本。因此,实践中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形成,开发商往往能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增加一条:逾期不申请建房验收交接手续,经书面函件一次还未来交验的,催告书承诺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视为转移,相关成本责任由买受人分担。这一判例意味着,只要在法庭过程中提交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以及判决说明,即可向住宅买受人主张物业费。
此时,很多人可能会提出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开发商拟定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协议,这种承诺能否完全合理呢?笔者认为珠海装修公司,判断该协议能否可以直接适用需要分成两类情况进行探讨:第一种情况是房产买受人在没有任何原因不收房的,这种状况下需要确定业主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直接适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诺,该房产视为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第二种情况是房子存在品质现象,那么就必须确定该房屋存在效率现象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交付标准。如果房屋具备交付标准,例如现在获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只是存在品质现象但不妨碍实际居住使用的,仍然需要判定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反之,则需要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在法律实践中,物业公司打“交付”类诉讼一直受限,法院指出房子是否交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先由开发商同买受人打违约诉讼后,物业公司又行起诉。在这些行为下房东收房 能要装修费吗,我们建议在后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对物业费起算点进行严格约定,即根据收房通知书约定的日期起算物业费,以便于法庭在宣判过程中可以直接援引相关协议,并将“交付”作为一种案件事实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此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各国法院裁定也能对当地基层法院发生必须的妨碍,所以合理提供一份已经生效的裁定让法院对于参考,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上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对于不收房物业费交纳由谁来负责这个原因的答案,网友们知道该如何应对了吗?当然大家最好还是及时验房收房哦,给自己跟开发商都产生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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