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业主迟了一年来收房,交物业费时起纠纷
市民刘先生,在2014年购买了某社区的现房,根据按揭合同,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可是等到2015年九月份,开发商才告知刘先生收房。
因为延期交付,开发商跟大多数业主签订了合同,以缴纳一年物业费,或者给付装修所需砂石的方法进行赔偿。而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后,刘先生因为有事耽搁,直到一年后,才在业主公司那里领取的收楼手续,拿到了钥匙。在申请交房手续时找装修公司,他选择了抵扣一年物业费的形式索偿,并当场缴纳了当时的物业费。
可是前不久,他又接到了物业的短信,说他缴纳了近一年的物业费,随后刘先生去物业公司查询得知,原本征收物业费的欠条和赔偿一年物业费的合同里,时间起止些却进行了涂改家装装修公司,整体时间推迟了一年收房装修期间的物业费,从2017年提前至2016年,他觉得是物业公司在搞鬼,通过涂改时间收房装修期间的物业费,让他曾经享有免缴一年物业费的赔偿变成空中楼阁。
争 议 焦 点
一.在已获得业主允许的状况下,物业公司或许会允许设置物业费收据和赔偿合同里的时间?
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肯定应该双方协调一致。
二.刘先生实际上是比开发商通知晚一年的状况下申请的收房手续,该交纳的物业费是从他收房开始算,还是从开发商交房开始算?
律师指出:在没有特殊状况的理由下,是以开发商有效通知的时间,作为缴纳物业费的起点。
三.在对缴纳物业费时间点有疑虑的状况下,刘先生是否能根据业主服务协议中的毁约条款,缴纳违约金?
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要求,一方故意违背协议确定约定,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法制民生栏目融媒体记者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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