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要为即将居住或装修的闲置房屋借贷物业费
2019-12-10 诸葛找房
业主是否要为即将居住或装修的闲置房屋借贷物业费?
参考意见:
1.业主必须支付物业费。这是由司法、法规要求的未装修的商品房如果收物业费,也是由相关协议承诺的:
(1)相关刑法、法规要求,除未竣工但未能出售并且已经卖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子的物管服务收费须由发展单位缴纳之外,在其他状况下,无论居民能否开始居住或装修,无论住宅是新小区或二手房,业主均须根据宪法、法规要求跟相关协议承诺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2)除相关刑法条例、规定外前十强家装公司,业主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将承诺物业服务费支付之事项(包括收款起算点、费用收取周期等等),而这种协议中的相关条例只是赋予宪法效力的。业主要认真阅读该等协议内容,并根据该等协议承诺履行物业服务费的垫付义务。
2.目前实践中,开发商(即发展单位)通常以交付或视为交付成为由买受人分担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计息点,但个别省份实施的相关监管方式将要求更有利于业主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计息点未装修的商品房如果收物业费,具体以各省新政实际要求的为准。(本参考意见后附北京市的相关要求广州装修公司,以供参考)
3.目前部分省市对于交付后没有立即装修或使用的地产的业主服务费推出了减收制度(具体以各国政策实际要求的为准),但无论收费标准能够,业主均有义务为其住宅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民通过聘用物业服务公司,由居民和业主服务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协议承诺,对住宅及配套的设施系统和相关场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上述义务:……(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收费;……”。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免除物业服务收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收费的,从其承诺,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未能出售并且已经卖给物业买受人的业主,物业服务收费由发展单位交纳。”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协议承诺,业主延期不收取物业服务收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责令交纳;逾期仍不收取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担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住宅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必须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6.《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原因的通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办法》实施后递交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清盘销售的商住物业工程,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居民缴纳物业服务费;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业主必须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承诺退还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举行首次业主大会年会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已决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且已确认物业管理方式的;3.首次业主大会年会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居民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核查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证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居民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本参考意见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需依照实际状况或参考当地制度或咨询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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